依法维权,保护电力设施----泸州江阳供电局受损电力设施索赔记
2012-07-05 16:59:44 来源:杜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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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经过一年时间的不懈努力,近日,泸州江阳供电局成功处理一起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索赔。
事件经过
2011年5月29日11时22分,房某驾驶川E3679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泸州市江阳区五渡溪码头往华阳四公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宜路S307线52K+990M处时,与直行从江阳区南郊水厂往华阳四公里方向由陈某驾驶的川E37017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挂后,川E37017号自卸货车冲向车行方向公路左侧,导致两辆货车、围墙、电杆等受损。
先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迅速出警(下称一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工作。由于电力设施受损,江阳供电局人员也迅速赶到了现场,并利用交警在现场作询问笔录机会,迅速记录和掌据了当事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名称等基本情况。
2011年6月5日,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泸市公交一认字[2011]第6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全责。
协商索赔
由于电杆遭受损失,依法维权是供电企业的职责所在。但由于该案涉及的当事人多,有两名货车车主、两家挂靠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加之受损方、当事人共有七人。第一次与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时,各方站在自己利益立场,均提出了各自的主张,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是,江阳供电局三次向一大队请求调解,一大队主持调解了三次,但由于当事人各自提出的赔偿条件过于苛刻,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诉诸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法律规定,首先,江阳供电局准备了“民事起诉书”。其次,准备了三份证据: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是按GB0500-2008规范清单计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准备了“工程预算书”;三是签订《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再次,主动与法院进行了良好的沟通。
万事俱备,只等起诉。
再次商谈
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对方,而且有两家保险公险作后盾,不论对方的当事人有多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江阳供电局根本不需去厘清。这对提起诉论解决赔偿争议十分有利。完成诉前准备后,立即向对方当事人通报,将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赔偿诉求时,对方当事人全部作出了极积反应,要求重新座谈,并希望能达成赔偿协议。
签订协议
经过当事人三次谈判,当事人双方终于于2012年6月12日达成“赔偿协议”。至此,事件本已圆 解决,但又节外生枝,其中,有一当事人反悔拒赔,又要求江阳供电局提起诉讼解决赔偿事宜。
依法维权
因事前作过认真思考,分析在此案中,有个别当事人达不到他的要求时,有可能反悔,故江阳供电局在“赔偿协议”中事先就增加了特别约定:“一是到期不支付,我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到期不支付,由违约方一次性承担赔偿总额20%违约金。”
由于有上述特别约定,加之我方证据准备充分,当事人于2012年7月4日,将7.5万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江阳供电局。
历经一波三折,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起交通事故中受损电力设施的赔偿终于尘埃落定,有力地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合法利益。(杜文成)
事件经过
2011年5月29日11时22分,房某驾驶川E36791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泸州市江阳区五渡溪码头往华阳四公里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泸宜路S307线52K+990M处时,与直行从江阳区南郊水厂往华阳四公里方向由陈某驾驶的川E37017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挂后,川E37017号自卸货车冲向车行方向公路左侧,导致两辆货车、围墙、电杆等受损。
先期处理
事故发生后,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迅速出警(下称一大队),进行了现场勘查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工作。由于电力设施受损,江阳供电局人员也迅速赶到了现场,并利用交警在现场作询问笔录机会,迅速记录和掌据了当事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车辆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名称等基本情况。
2011年6月5日,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泸市公交一认字[2011]第6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车辆全责。
协商索赔
由于电杆遭受损失,依法维权是供电企业的职责所在。但由于该案涉及的当事人多,有两名货车车主、两家挂靠公司、两家保险公司,加之受损方、当事人共有七人。第一次与当事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时,各方站在自己利益立场,均提出了各自的主张,不能达成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于是,江阳供电局三次向一大队请求调解,一大队主持调解了三次,但由于当事人各自提出的赔偿条件过于苛刻,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诉诸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法律规定,首先,江阳供电局准备了“民事起诉书”。其次,准备了三份证据:一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二是按GB0500-2008规范清单计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准备了“工程预算书”;三是签订《电气安装施工合同》。再次,主动与法院进行了良好的沟通。
万事俱备,只等起诉。
再次商谈
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全部在对方,而且有两家保险公险作后盾,不论对方的当事人有多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江阳供电局根本不需去厘清。这对提起诉论解决赔偿争议十分有利。完成诉前准备后,立即向对方当事人通报,将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赔偿诉求时,对方当事人全部作出了极积反应,要求重新座谈,并希望能达成赔偿协议。
签订协议
经过当事人三次谈判,当事人双方终于于2012年6月12日达成“赔偿协议”。至此,事件本已圆 解决,但又节外生枝,其中,有一当事人反悔拒赔,又要求江阳供电局提起诉讼解决赔偿事宜。
依法维权
因事前作过认真思考,分析在此案中,有个别当事人达不到他的要求时,有可能反悔,故江阳供电局在“赔偿协议”中事先就增加了特别约定:“一是到期不支付,我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二是到期不支付,由违约方一次性承担赔偿总额20%违约金。”
由于有上述特别约定,加之我方证据准备充分,当事人于2012年7月4日,将7.5万赔偿款全部支付给了江阳供电局。
历经一波三折,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起交通事故中受损电力设施的赔偿终于尘埃落定,有力地维护了供电企业的合法利益。(杜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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