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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力企业“三指定”的违法性

  2012-06-11 09:12:37    来源:王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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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000年10月9日,某市工商局就某电力公司在推行“一户一表”过程中强制居民更换指定单位的“预付费磁卡电能表”一事,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地方法规,责令停止并处罚18万元。电力公司不服,以市工商局“行政违法”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电力公司败诉。电力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上述案例中,电力公司强制居民更换指定单位的“预付费磁卡电能表”属电力企业“三指定”行为。“三指定”指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往往会导致用户受电工程造价虚高,损害电力用户与竞争者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供电市场秩序与产品交易秩序,笔者试从以下几点去理解其违法之处:

    一、该行为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这种限制行为具体表现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在给专线用户施工中,规定用户使用供电企业自己附带提供的输电导线或其他材料。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案例所述的电力公司安装电能计量表要求用户只能安装他指定的预付费磁卡电能表,否则不给安装。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等。如给客户安装的计量强制安装检测仪等行为。


    二、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消费时有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自主选择权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原则基础上的一种民事权利,更多地体现了平等主体间的交易关系。自主选择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提供消费的经营者;其次,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的品种或服务的方式;再次,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一项服务;最后,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三、该行为违反我国《招标投标法》,严重危害工程项目质量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由于招标的特点是公开、公平和公正,将交易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也使工程、设备等采购项目的质量得到了保证。

    在某种意义上说,招标投标制度执行得如何,是项目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的关键。电力企业的建设多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些项目的质量状况,不仅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利用,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生产秩序。从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看,大多是因为招投标执行差,制定施工方搞内幕交易,暗箱操作,使无资质或资质不够的承包商进行建设,造成工程质量下降,事故频频发生。所以,指定电力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是明显违法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指定”行为限定消费者交易对象,排挤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与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秩序格格不入,与法律法规背道而驰,是应该从根源铲除的不良现象。


   (作者:王文哲  单位:陕西省太白县供电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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