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电业局: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嫌疑人获刑
2012-02-29 16:14:56 来源: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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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从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钟*德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钟*贵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伸黑手盗取变压器铜芯绕组
2011年7月15日清晨,泸州市况场镇玉光村4社早起的村民发现,距"猪腰子"水库附近,一台S11-100kVA的变压器一夜之间被人推下了台架,变压器已经破碎不堪,铜芯绕组不翼而飞。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富顺县宝庆乡石仁村人钟*德、钟*贵于7月15日凌晨,趁着黑夜流窜至况场镇玉光村"猪腰子"水库附近,用竹竿、开线钳、木梯等作案工具,非法盗取供区变压器铜芯绕组后,鬼魅一般离开现场。此次盗窃行为严重影响了玉光村正常用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致使玉光村164户村民及两工程停电9小时。
雁过留痕运用侦查手段获得重要证据
盗窃分子万万没有想到,通过泸州电业局保卫中心与泸州市电力警务室的配合协调,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江阳区刑侦、技侦部门在现场的侦查工作中就掌握了重要证据,锁定了嫌疑目标,并根据特有的线索,摸清了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地点,于7月19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贵,于8月31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德。
拒不承认"零口供"照样领罪行
此案侦查终结后,江阳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钟*德、钟*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钟*贵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钟*德仍作垂死状,极力狡辩自己没有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行为,但在重重有效证据的锁定下,不容得其再挣扎,最终法院对两人做出了终审判决。
此案的成功判决,对保护电力设施、打击盗窃行为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对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出沉重的打击。(余宁)
伸黑手盗取变压器铜芯绕组
2011年7月15日清晨,泸州市况场镇玉光村4社早起的村民发现,距"猪腰子"水库附近,一台S11-100kVA的变压器一夜之间被人推下了台架,变压器已经破碎不堪,铜芯绕组不翼而飞。
后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富顺县宝庆乡石仁村人钟*德、钟*贵于7月15日凌晨,趁着黑夜流窜至况场镇玉光村"猪腰子"水库附近,用竹竿、开线钳、木梯等作案工具,非法盗取供区变压器铜芯绕组后,鬼魅一般离开现场。此次盗窃行为严重影响了玉光村正常用电,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余元,致使玉光村164户村民及两工程停电9小时。
雁过留痕运用侦查手段获得重要证据
盗窃分子万万没有想到,通过泸州电业局保卫中心与泸州市电力警务室的配合协调,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江阳区刑侦、技侦部门在现场的侦查工作中就掌握了重要证据,锁定了嫌疑目标,并根据特有的线索,摸清了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地点,于7月19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贵,于8月31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钟*德。
拒不承认"零口供"照样领罪行
此案侦查终结后,江阳区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钟*德、钟*桂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钟*贵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但被告人钟*德仍作垂死状,极力狡辩自己没有参与破坏电力设备犯罪行为,但在重重有效证据的锁定下,不容得其再挣扎,最终法院对两人做出了终审判决。
此案的成功判决,对保护电力设施、打击盗窃行为形成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对心存侥幸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出沉重的打击。(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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