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盗窃电力光缆犯罪团伙获重刑
2011-07-12 11:14:37 来源:徐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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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犯罪嫌疑人陈某锋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大好青春将在牢狱中渡过。近日,福建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罪嫌疑人陈某锋(其他共犯正在追究刑事责任中)因盗窃价值达125650元电力通信电缆,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0年11月21日,福建泉州闹市中心的新门街,一辆挂着“中国电信”标识的工具车停在路边,一群身穿迷彩工作服的人员正“紧张有序”地“收拾”着电杆上的电缆,往来的人群对这看似寻常的施工场景熟视无睹。与此同时,泉州电业局调度通信中心维护班技术人员小陈发现,当天21日下午18时之后,调通系统就没有任何交换记录了,测试发现调度大楼交换机信号正常,但象峰巷片区用户均无法呼通。调度中心当即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勘查,现场让人震惊:从电力调度大楼附近的10千伏温陵线1#电杆至指挥巷10千伏义全后街支线2#杆上的约1.3公里的通信电缆竟不翼而飞!
“会不会是电信部门施工失误给拆除了?”泉州电业局及时向电信局核实,电信局表示近期该路段并没有安排电信队伍施工。泉州电业局遂向泉州市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人保财险报案。
泉州市电力公安联合办与鲤城区刑警六中队当即组织侦查,调取市区主要路段监控录像,发现11月22日上午确实有一群穿着迷彩工作服的人员在“施工”,警示桶、竹梯、电缆钳等设备一应俱全,现场还停着一辆印有“中国电信”标识的工具车。
11月25日上午,泉州普明村,正在巡查光缆路径的泉州电业局调度所人员发现一伙穿着“迷彩衣”的年轻人正在割剪电力通信光缆,马上打“110”电话报警并向局保卫部报告,涉嫌盗窃光缆的四川人陈某锋在泉州市区被当场抓获,一辆挂着“中国电信”标识的工具车也被现场扣留。
鲤城区刑警大队立即对抓获的嫌疑人进行突击审讯,嫌疑人陈某锋交待,他们确实是泉州电信部门的外协队伍,自己只是一名司机,负责开车。公安机关经过排查了解到,参与作案的7人,除陈某锋是四川人外,其余的6人全部是安徽人,都是同一个村,都姓“葛” ,而且都是90后出生的。在平时施工时,他们发现有一条电缆线不像是电信局的,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利用“合法的身份”,在光天化日之下,盗割电力部门专用的通信光缆,认为这是“废旧”的光缆,就“收拾”起来,以后施工的时间还可“再利用”。却不想,他们此举已涉嫌盗窃破坏在运电力设施。
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锋与葛某刚、葛某明、葛某杰、葛某瑶、葛某梦、葛某波七人结伙,经预谋后,携带大剪、竹梯等作案工具,乘坐犯罪嫌疑人陈某锋驾驶的闽C/1U329号小货车,先后三次,窜至鲤城区天后路旧车站门口、一堡168号门口,分别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电业局架设于本区新世纪酒店沿指挥巷、中山南路、水门巷、一堡巷至新华路的2600米通讯电缆线盗走。2010年11月25日,陈建锋伙同以上六人再次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其驾驶的闽C/1U329号小货车,将泉州电业局架设于本区新华南路的350米通信电缆盗走。后其在转移赃物时,被电业局职工发现并抓获,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他人采用秘密窃手段,共同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陈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责令退出赃物折价人民币104000元赔偿受害人泉州电业局。 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本案中,不法分子在公开场合实施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2010年11月21日,福建泉州闹市中心的新门街,一辆挂着“中国电信”标识的工具车停在路边,一群身穿迷彩工作服的人员正“紧张有序”地“收拾”着电杆上的电缆,往来的人群对这看似寻常的施工场景熟视无睹。与此同时,泉州电业局调度通信中心维护班技术人员小陈发现,当天21日下午18时之后,调通系统就没有任何交换记录了,测试发现调度大楼交换机信号正常,但象峰巷片区用户均无法呼通。调度中心当即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勘查,现场让人震惊:从电力调度大楼附近的10千伏温陵线1#电杆至指挥巷10千伏义全后街支线2#杆上的约1.3公里的通信电缆竟不翼而飞!
“会不会是电信部门施工失误给拆除了?”泉州电业局及时向电信局核实,电信局表示近期该路段并没有安排电信队伍施工。泉州电业局遂向泉州市电力公安联合办公室、人保财险报案。
泉州市电力公安联合办与鲤城区刑警六中队当即组织侦查,调取市区主要路段监控录像,发现11月22日上午确实有一群穿着迷彩工作服的人员在“施工”,警示桶、竹梯、电缆钳等设备一应俱全,现场还停着一辆印有“中国电信”标识的工具车。
11月25日上午,泉州普明村,正在巡查光缆路径的泉州电业局调度所人员发现一伙穿着“迷彩衣”的年轻人正在割剪电力通信光缆,马上打“110”电话报警并向局保卫部报告,涉嫌盗窃光缆的四川人陈某锋在泉州市区被当场抓获,一辆挂着“中国电信”标识的工具车也被现场扣留。
鲤城区刑警大队立即对抓获的嫌疑人进行突击审讯,嫌疑人陈某锋交待,他们确实是泉州电信部门的外协队伍,自己只是一名司机,负责开车。公安机关经过排查了解到,参与作案的7人,除陈某锋是四川人外,其余的6人全部是安徽人,都是同一个村,都姓“葛” ,而且都是90后出生的。在平时施工时,他们发现有一条电缆线不像是电信局的,于是打起了歪主意,利用“合法的身份”,在光天化日之下,盗割电力部门专用的通信光缆,认为这是“废旧”的光缆,就“收拾”起来,以后施工的时间还可“再利用”。却不想,他们此举已涉嫌盗窃破坏在运电力设施。
经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0年11月22日犯罪嫌疑人陈某锋与葛某刚、葛某明、葛某杰、葛某瑶、葛某梦、葛某波七人结伙,经预谋后,携带大剪、竹梯等作案工具,乘坐犯罪嫌疑人陈某锋驾驶的闽C/1U329号小货车,先后三次,窜至鲤城区天后路旧车站门口、一堡168号门口,分别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泉州电业局架设于本区新世纪酒店沿指挥巷、中山南路、水门巷、一堡巷至新华路的2600米通讯电缆线盗走。2010年11月25日,陈建锋伙同以上六人再次携带作案工具,乘坐其驾驶的闽C/1U329号小货车,将泉州电业局架设于本区新华南路的350米通信电缆盗走。后其在转移赃物时,被电业局职工发现并抓获,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他人采用秘密窃手段,共同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予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判决,陈某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责令退出赃物折价人民币104000元赔偿受害人泉州电业局。 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本案中,不法分子在公开场合实施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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