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县供电公司:欠费打人无理 行政拘留应该
2011-05-09 09:51:46 来源:彭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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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打人者被行政拘留了,终得应有的惩罚。”近日,这则新闻在安徽淮南潘集供电公司员工中广为传播。这是一起法律公正的裁决,也是该公司积极给力的结果。
据报道,今年1月上旬,该公司芦集供电所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人员在年前对2010年的欠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和催收,以确保国家的电费“颗粒归仓”。1月14日,用户杨某因连续几个月欠电费2471.67元,并在收到“停电通知书”后仍拒不交费,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该所对其住处实施了停电处理。1月15日中午11许,怒气冲冲的杨某来到供电所营业厅要讨个说法,嘴上不干不净的,并叫嚣着“是谁把我的电停了,我就找谁算账……”,在工作人员解释无果的情况下,负责杨某供电辖区的抄表员王某某便赶到了现场,以对杨某的提问的无理要求做了更详尽细致的解释。可正在耐心解释问题的时,王某某不防备中情况下,头部被杨某重重打了一拳。在场的观众愤愤不平说:“欠了这么多的电费,这么长时间硬是不交,还动手打,真是无法无天了。”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高度重视,一是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寻衅滋事者给予依法惩处,坚决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组织人员到供电所对事件过程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公正判决
在该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并做了详细的人证物笔录。2月11日,该事件的处理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淮南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自以为拖欠电费不交并殴打收费员一拳,自认为没什么事的杨某,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因其行为“违法”而要遭受“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理。
当地群众纷纷说:用电交钱,天经地义;不交电费还动手打人,实在是无知没理,杨某赔礼又折兵,这个教训够深刻的。
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第(四)项: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此案中,杨某拖欠电费拒交并殴打收费人员,其行为“违法”而要遭受“行政拘留”的处理,真是自作自受的苦果。
“打人者被行政拘留了,终得应有的惩罚。”近日,这则新闻在安徽淮南潘集供电公司员工中广为传播。这是一起法律公正的裁决,也是该公司积极给力的结果。
据报道,今年1月上旬,该公司芦集供电所按照上级要求,组织人员在年前对2010年的欠费情况进行全面的排查和催收,以确保国家的电费“颗粒归仓”。1月14日,用户杨某因连续几个月欠电费2471.67元,并在收到“停电通知书”后仍拒不交费,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该所对其住处实施了停电处理。1月15日中午11许,怒气冲冲的杨某来到供电所营业厅要讨个说法,嘴上不干不净的,并叫嚣着“是谁把我的电停了,我就找谁算账……”,在工作人员解释无果的情况下,负责杨某供电辖区的抄表员王某某便赶到了现场,以对杨某的提问的无理要求做了更详尽细致的解释。可正在耐心解释问题的时,王某某不防备中情况下,头部被杨某重重打了一拳。在场的观众愤愤不平说:“欠了这么多的电费,这么长时间硬是不交,还动手打,真是无法无天了。”
事件发生后,该公司高度重视,一是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寻衅滋事者给予依法惩处,坚决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二是组织人员到供电所对事件过程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公正判决
在该公司的积极配合下,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事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及现场相关人员,并做了详细的人证物笔录。2月11日,该事件的处理终于有了一个结果,淮南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杨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自以为拖欠电费不交并殴打收费员一拳,自认为没什么事的杨某,怎么也没想到的是,因其行为“违法”而要遭受“行政拘留三天”的处理。
当地群众纷纷说:用电交钱,天经地义;不交电费还动手打人,实在是无知没理,杨某赔礼又折兵,这个教训够深刻的。
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项: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第(四)项: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此案中,杨某拖欠电费拒交并殴打收费人员,其行为“违法”而要遭受“行政拘留”的处理,真是自作自受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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