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供电公司依法治企又出实效
2011-01-31 10:40:22 来源:官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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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金溪县供电公司在一起民事纠纷中被县法院判为无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这是该公司依法治企的一个缩影。
原来,2010年9月12日,金溪县合市镇坪上村罗家组罗汉民过60岁生日举办寿宴,徐俊明应邀参加其寿宴。当日上午10时左右,徐俊明在罗汉民家厅堂中玩耍时,其未穿鞋的赤脚碰到了厅堂中央的旧电扇,因该旧电扇已使用了20多年会漏电,徐俊明触电倒地,再加上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十分钟后徐俊明死亡。
事后,徐俊明家属把该公司和上海新华开关厂等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该公司高度重视此案,按照惯例立即请知名律师代理处理案件,并派出安监等部门人员协助。经事实认定,该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罗汉民作为漏电保护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超过了漏电保护器的6年一般使用期限后,仍继续使用,而该公司不是该漏电保护器的产权人,没有对该漏电保护器进行维护、更换等义务。因此,法院也认定该公司在本案中免责。(官亚兵)
原来,2010年9月12日,金溪县合市镇坪上村罗家组罗汉民过60岁生日举办寿宴,徐俊明应邀参加其寿宴。当日上午10时左右,徐俊明在罗汉民家厅堂中玩耍时,其未穿鞋的赤脚碰到了厅堂中央的旧电扇,因该旧电扇已使用了20多年会漏电,徐俊明触电倒地,再加上错过最佳救治时间,十分钟后徐俊明死亡。
事后,徐俊明家属把该公司和上海新华开关厂等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该公司高度重视此案,按照惯例立即请知名律师代理处理案件,并派出安监等部门人员协助。经事实认定,该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罗汉民作为漏电保护器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在超过了漏电保护器的6年一般使用期限后,仍继续使用,而该公司不是该漏电保护器的产权人,没有对该漏电保护器进行维护、更换等义务。因此,法院也认定该公司在本案中免责。(官亚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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