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受雇架梯涂墙碰到高压线受伤 法院:供电公司无责,承包人担责70%
2011-02-12 10:04:55 来源:黄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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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事故回放:
2008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孙某借用某县翔宇建筑公司名义,与当地乡政府约定建设安置小区。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石某与丁某孙某约定承包了墙体涂料工程,并雇佣原告王某与马某等人施工。2009年12月20日,王某施工时因移动脚手架,碰到了1千伏高压线被击伤,当日被送到县医院治疗。2010年1月29日王某出院,花去医疗费15776元。出院后,王某向县供电公司和丁某孙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23109元,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并通过实地走访确认;
一、该小区的1千伏高压线距建筑物水平距离6.8米,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架线时间在小区规划之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县翔宇建筑公司证明,涉案工程系丁某、孙某合伙承建。而被告人丁某、孙某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被告石某施工,且没有尽到提醒责任,存在选任定作人不当的过错,同时疏于督察管理,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对周围环境多加注意,防止意外,而且当时正处中午,视线开阔,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发生。但王某过于自信,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挪动脚手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
2011年1月27日,县法做出如下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电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县供电公司无责;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6176元,被告丁某、孙某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承担30 的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
案件启示:
随着新一轮农网改道的到来,和农村城镇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因工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触电事故将会越来越多。本案审理既给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本,更给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安全防范任重道远!(黄以华)
2008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孙某借用某县翔宇建筑公司名义,与当地乡政府约定建设安置小区。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告石某与丁某孙某约定承包了墙体涂料工程,并雇佣原告王某与马某等人施工。2009年12月20日,王某施工时因移动脚手架,碰到了1千伏高压线被击伤,当日被送到县医院治疗。2010年1月29日王某出院,花去医疗费15776元。出院后,王某向县供电公司和丁某孙某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23109元,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
法院根据三方提供的证据并通过实地走访确认;
一、该小区的1千伏高压线距建筑物水平距离6.8米,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架线时间在小区规划之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县翔宇建筑公司证明,涉案工程系丁某、孙某合伙承建。而被告人丁某、孙某作为定作人,选择无资质的被告石某施工,且没有尽到提醒责任,存在选任定作人不当的过错,同时疏于督察管理,应付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告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对周围环境多加注意,防止意外,而且当时正处中午,视线开阔,只要稍加注意,即可避免事故发生。但王某过于自信,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挪动脚手架,导致触电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法院判决:
2011年1月27日,县法做出如下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电力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县供电公司无责;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16176元,被告丁某、孙某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承担30 的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
案件启示:
随着新一轮农网改道的到来,和农村城镇化改造的步伐加快,因工器具使用不当造成的触电事故将会越来越多。本案审理既给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样本,更给我们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安全风险无处不在,安全防范任重道远!(黄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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