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线坠落绊伤骑车人 供电公司赔偿2万多
2010-10-19 13:21:34 来源:黄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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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案件回放:
2010年1月23日8时30分左右,村民张某骑着电动车,沿村里的水泥路去乡镇赶集,当行驶到惠某、吴某两家门前时,被坠落在地的废旧供电线绊倒。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治疗2个月。因索赔未果,于5月4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惠某和吴某赔偿其损失8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也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惠某、吴某既不是电线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和使用人,应此,在本案中,惠某、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能及时消除坠落的电线形成的安全隐患,又未设立禁示标志,疏于管理,致张某绊倒,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在骑电动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损害的后果,法院判决张某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用等损失222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无异议。
案件警示:
随着城乡建设和配网改造步伐的加快,停运的供电杆线将越来越多,作为供电部门应将废旧电线杆的处置、尤其是道路中间和靠近路边的杆线处置纳入工程规划中,及时统一处理,以免引起后患。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的也应该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他人看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笔者在写完此稿后,又看到《杨子晚报》10月17日刊登的“电杆路中横,撞得人骨折舌断”的新闻,再次敲响废杆线伤人的警钟,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通联:江苏灌南县供电公司 黄以华
地址:江苏灌南县城人民西路195号
案件回放:
2010年1月23日8时30分左右,村民张某骑着电动车,沿村里的水泥路去乡镇赶集,当行驶到惠某、吴某两家门前时,被坠落在地的废旧供电线绊倒。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住院治疗2个月。因索赔未果,于5月4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电公司、惠某和吴某赔偿其损失8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也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惠某、吴某既不是电线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和使用人,应此,在本案中,惠某、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及管理人,未能及时消除坠落的电线形成的安全隐患,又未设立禁示标志,疏于管理,致张某绊倒,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作为成年人,在骑电动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损害的后果,法院判决张某自己应承担20%的责任,供电公司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用等损失222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无异议。
案件警示:
随着城乡建设和配网改造步伐的加快,停运的供电杆线将越来越多,作为供电部门应将废旧电线杆的处置、尤其是道路中间和靠近路边的杆线处置纳入工程规划中,及时统一处理,以免引起后患。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的也应该设立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他人看护,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笔者在写完此稿后,又看到《杨子晚报》10月17日刊登的“电杆路中横,撞得人骨折舌断”的新闻,再次敲响废杆线伤人的警钟,望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通联:江苏灌南县供电公司 黄以华
地址:江苏灌南县城人民西路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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