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供电企业线路架设土地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2010-09-10 08:53:00 来源: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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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趋稀缺,供电企业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与土地使用问题的矛盾日益明显,纠纷也日益增多。若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法律性质无法清晰界定,将导致线路架设的源头合法性存在一定瑕疵,将严重影响电网安全,阻碍电网发展,在处理解决实际问题中将会非常被动。本文根据供电企业线路架设的实际,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充分论述。明确当前鉴于《物权法》规定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分层设立使用权,及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相分离等原因,详细论述电力线路架设土地不需要征地而使用土地上空的空间,且不缴纳土地补偿金是符合法律规范的。
长期以来,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它已成为供电企业长期困扰的一个难题,若无法解决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那么线路的源头合法性问题将无从提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种植物、建筑物等系列问题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下面,从线路架设土地的空间的现状及合法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解决此问题,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电网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出力。
一、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现状和分析
(一)线路下的种植物屡禁不止、屡砍不绝,这种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难处理,严重影响电网及人身安全。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且受利益驱动,不顾线路或自身安全,在线路下种植树木等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经济林木,常常有线路从树间穿过,有的树木高度甚至已经超越了导线,严重危机线路及人身安全。更严重的是,有的个人或企业恶意在线路下种植昂贵树木,要求供电企业进行高额赔偿。线路占用空间的问题不解决,将会导致清除线路下种植物源头无据。
(二)线路下的建筑物越来越多,线路与土地使用矛盾越来越明显。社会不断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特别是城市土地,电力线路就像一张天网,有线路的地方,土地的使用势必受到影响。为了土地价值最大化,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搬迁线路的案件越来越多。若不明确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合法性,那么,所有的线路将“风雨飘渺,无家可归”,随时处于动荡之中。
(三)线路工程施工受阻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工程施工地,一些人以电力线路占用其土地等为理由,要求供电企业给予各种“补偿”,否则阻挠施工,导致工程工期受阻。
另外在线路保护区内开山放炮、烧窑、取土、采石等违法行为也经常出现。这些现象均严重的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且在处理过程中,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反反复复地进行交涉,且很多供电部门工作人员还会错误的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他人,架设线路跨越他人土地上空没有征地而要求他人禁止这些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处理的力度,通常采用补偿的方式进行。要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电力线路架设跨越土地占用空间合法性是前提和基础。
二、电架设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电力线路架设土地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如何解决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属于何种权利?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权利归属通常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符合相邻权或地役权的要件,应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或补偿相关费用的方式获得使用,这种观点可以解释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又符合公用事业的利益,但是用地役权解释电力线路占地法律性质存在一些不足,即地役权本身更偏重一种临时性的“性质”,而且地役权无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现今多以诉讼形式确权,电力线路一旦架设,将是长期使用,投资规模巨大;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应该通过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能够架设。这种观点将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进行混同,因为具备土地使用权不一定对该土地地表、地上、地下均具备相应的利用权利,依法其使用范围应受合同及土地所有权人要求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前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履行完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便应视为已取得该土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以上三种观点中,不难看出,其实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应是一种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更为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为地表土地使用权、地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下土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八条作进一步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架空电力线路只对土地上空的一定范围空间进行使用,线路下的土地仍可以充分利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人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规划部门的规划去使用土地,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受国家这个土地所有权人的限制。并不是只要有土地使用权,则上至太空,下至地心均归土地使用者使用。飞机航天飞行要缴纳土地占用费?地下商场、地下管线均要缴纳土地租赁费?这将无利于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也是不符合法律的效益价值观。故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应是地上土地使用权,其将会产生两个结果。
(一)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不需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当前征地,征收的是地表土地使用权,而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属地上土地使用权,且其他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需征地;二是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理利用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若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要征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土地,将导致大片土地荒芜,多条“万里长城”惊现;三是征地的高额费用将转嫁于用户,导致供电成本提高,电价相应提高,不利于电价稳定。
(二)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不需要补偿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补偿费。补偿有两个前提,侵权或造成损害。一是未侵权,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后,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使用权人只能按照合同或规划要求使用土地,故通过规划的电力线路并未侵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物权法》起草编研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在《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一文中认为“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二是未造成损害,各自在规划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不会导致对方损害。只有当土地地表使用权为农地或耕地的,架设线路时,对侵入线路保护区的种植物进行砍伐或清理的,需对铲除种植物依法进行青苗补偿。
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其实与地下商场及地铁的模式一样,土地空间包括地表空间、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地表空间是指地面以及与地面结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空间;地上空间是指地面以上、与地面不相结合且可独立开发使用的土地空间;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与地面不相结合且可独立开发使用的土地空间。若某部分空间依附于地表建筑物等设施进行开发,那么该部分空间就应归属于地表空间,而不能算是地上或地下空间。根据《物权法》所使用的概念,依法在地表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地上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地下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是一种地上土地使用权,只要供电企业履行政府行政审批,应视为国家或土地所有权人认可,便可在行政审批的要求内使用土地上空的空间,并不需征用土地地表使用权人的土地,也不需要对地表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田光辉
长期以来,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越来越突出,它已成为供电企业长期困扰的一个难题,若无法解决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那么线路的源头合法性问题将无从提及,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种植物、建筑物等系列问题将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下面,从线路架设土地的空间的现状及合法性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解决此问题,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电网建设更好、更快发展出力。
一、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现状和分析
(一)线路下的种植物屡禁不止、屡砍不绝,这种情况越来越多,越来越难处理,严重影响电网及人身安全。土地使用权人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自己,且受利益驱动,不顾线路或自身安全,在线路下种植树木等不符合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超高经济林木,常常有线路从树间穿过,有的树木高度甚至已经超越了导线,严重危机线路及人身安全。更严重的是,有的个人或企业恶意在线路下种植昂贵树木,要求供电企业进行高额赔偿。线路占用空间的问题不解决,将会导致清除线路下种植物源头无据。
(二)线路下的建筑物越来越多,线路与土地使用矛盾越来越明显。社会不断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稀缺,土地的使用价值越来越高,特别是城市土地,电力线路就像一张天网,有线路的地方,土地的使用势必受到影响。为了土地价值最大化,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搬迁线路的案件越来越多。若不明确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合法性,那么,所有的线路将“风雨飘渺,无家可归”,随时处于动荡之中。
(三)线路工程施工受阻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工程施工地,一些人以电力线路占用其土地等为理由,要求供电企业给予各种“补偿”,否则阻挠施工,导致工程工期受阻。
另外在线路保护区内开山放炮、烧窑、取土、采石等违法行为也经常出现。这些现象均严重的影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且在处理过程中,供电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只能反反复复地进行交涉,且很多供电部门工作人员还会错误的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他人,架设线路跨越他人土地上空没有征地而要求他人禁止这些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处理的力度,通常采用补偿的方式进行。要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电力线路架设跨越土地占用空间合法性是前提和基础。
二、电架设路跨越土地占用空间相关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三、电力线路架设土地使用问题的法律思考
如何解决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法律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属于何种权利?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的权利归属通常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符合相邻权或地役权的要件,应通过支付相关费用或补偿相关费用的方式获得使用,这种观点可以解释电力线路占地的法律性质又符合公用事业的利益,但是用地役权解释电力线路占地法律性质存在一些不足,即地役权本身更偏重一种临时性的“性质”,而且地役权无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现今多以诉讼形式确权,电力线路一旦架设,将是长期使用,投资规模巨大;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的使用受到限制,应该通过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方能够架设。这种观点将土地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进行混同,因为具备土地使用权不一定对该土地地表、地上、地下均具备相应的利用权利,依法其使用范围应受合同及土地所有权人要求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当前没有明确规定登记机关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履行完毕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便应视为已取得该土地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
从以上三种观点中,不难看出,其实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应是一种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更为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为地表土地使用权、地上土地使用权和地下土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八条作进一步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确立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制度。架空电力线路只对土地上空的一定范围空间进行使用,线路下的土地仍可以充分利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人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规划部门的规划去使用土地,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受国家这个土地所有权人的限制。并不是只要有土地使用权,则上至太空,下至地心均归土地使用者使用。飞机航天飞行要缴纳土地占用费?地下商场、地下管线均要缴纳土地租赁费?这将无利于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也是不符合法律的效益价值观。故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应是地上土地使用权,其将会产生两个结果。
(一)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不需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当前征地,征收的是地表土地使用权,而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属地上土地使用权,且其他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需征地;二是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合理利用土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若电力线路架设土地占用空间要征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土地,将导致大片土地荒芜,多条“万里长城”惊现;三是征地的高额费用将转嫁于用户,导致供电成本提高,电价相应提高,不利于电价稳定。
(二)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不需要补偿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补偿费。补偿有两个前提,侵权或造成损害。一是未侵权,土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后,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使用权人只能按照合同或规划要求使用土地,故通过规划的电力线路并未侵犯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物权法》起草编研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在《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一文中认为“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二是未造成损害,各自在规划范围内使用土地,并不会导致对方损害。只有当土地地表使用权为农地或耕地的,架设线路时,对侵入线路保护区的种植物进行砍伐或清理的,需对铲除种植物依法进行青苗补偿。
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其实与地下商场及地铁的模式一样,土地空间包括地表空间、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地表空间是指地面以及与地面结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土地空间;地上空间是指地面以上、与地面不相结合且可独立开发使用的土地空间;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与地面不相结合且可独立开发使用的土地空间。若某部分空间依附于地表建筑物等设施进行开发,那么该部分空间就应归属于地表空间,而不能算是地上或地下空间。根据《物权法》所使用的概念,依法在地表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地上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在地下空间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称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电力线路架设使用土地占用空间是一种地上土地使用权,只要供电企业履行政府行政审批,应视为国家或土地所有权人认可,便可在行政审批的要求内使用土地上空的空间,并不需征用土地地表使用权人的土地,也不需要对地表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田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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