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两农电工贪污电费被判刑
2010-09-14 10:07:38 来源:刘玉昆, 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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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河北栾城县两名农电工因贪污电费被栾城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二年、一年有期徒刑,同案的一个体老板郝某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3月,栾城县供电公司在开展整治供用电秩序“猎鼠行动”中,一举查出了该县王村电工乔某、彭家庄村电工次某涉嫌贪污电费,但乔某、次某不配合调查,为弄清事实真相,严厉打击窃电和贪污电费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栾城县供电公司将此案件移交栾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3月24日,乔某、次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同案的郝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4月8日乔某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8日被取保候审;4月1日次某、3月29日郝某分别被取保候审。
7月12日,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乔某、次某、郝某犯贪污罪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栾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乔某与郝某共谋以低于副业用电的价格少收取郝某的清洁球加工厂电费,至2010年1月共少收取电费25410.07元,乔某、郝某将该款侵吞,该款一直在郝某手中。2009年8、9、10月,乔某伙同次某分三次将管辖的变压器电表度数倒拨,少上报电量27000度,侵吞上交栾城县供电公司的电费17550元,其中乔某分得10550元,次某分得7000元。案发后,三人分别将贪污电费上交到县检察院。
7月30日,栾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认为乔某、次某、郝某侵吞栾城县供电公司电费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还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运用“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郝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人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到8月底,栾城县供电公司共查出窃电22户,其中高科技手段窃电2户,追补电量20.7万千瓦时,追补电费55.3万元,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刘玉昆 李克强)
今年3月,栾城县供电公司在开展整治供用电秩序“猎鼠行动”中,一举查出了该县王村电工乔某、彭家庄村电工次某涉嫌贪污电费,但乔某、次某不配合调查,为弄清事实真相,严厉打击窃电和贪污电费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栾城县供电公司将此案件移交栾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3月24日,乔某、次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日,同案的郝某因涉嫌贪污罪被立案侦查;4月8日乔某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8日被取保候审;4月1日次某、3月29日郝某分别被取保候审。
7月12日,栾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乔某、次某、郝某犯贪污罪向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栾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乔某与郝某共谋以低于副业用电的价格少收取郝某的清洁球加工厂电费,至2010年1月共少收取电费25410.07元,乔某、郝某将该款侵吞,该款一直在郝某手中。2009年8、9、10月,乔某伙同次某分三次将管辖的变压器电表度数倒拨,少上报电量27000度,侵吞上交栾城县供电公司的电费17550元,其中乔某分得10550元,次某分得7000元。案发后,三人分别将贪污电费上交到县检察院。
7月30日,栾城县人民法院下达了刑事判决书,认为乔某、次某、郝某侵吞栾城县供电公司电费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还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运用“被告人认罪案件”若干意见,乔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郝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人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到8月底,栾城县供电公司共查出窃电22户,其中高科技手段窃电2户,追补电量20.7万千瓦时,追补电费55.3万元,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刘玉昆 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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