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首宗因窃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案件告破
2010-10-13 10:38:00 来源:龙民主,周畅
A-
A+
电力18讯: 10 月 11 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因窃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 9 年。 该案件是湖南省建国以来首宗 因窃电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案件, 其影响十分恶劣, 引起了公安部门、省公司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高度重视。
2010 年 3 月 1 2 日 9 时许,湖南省桃江电力局松木塘供电所副所长符跃良和该所员工刘素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对几家矿山企业开展例行的用电工作检查后,两人相约到山后该镇最偏僻、处于深山老林中的黑油洞村检查仅有的 4 户客户时,发现被告人廖某的进户线已被剥开,已绕越电能计量表窃电。廖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和《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决定书》上签字认可。工作人员遂根据《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计算出应对被告人廖某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共计 9652 元。被告人廖某狡辩其窃电时间只有一个月,认为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数额过高,提出能否只交 800 元,工作人员未表示同意。被告人廖某又生一计,想塞红包了结此事,被工作人员当面拒绝,被告人廖某心存怨恨,一边口头答应“我交!我交!我去借钱,你们到山下等”,一边急冲冲地往家中走,从家中拿出一支鸟铳,对着正准备离开的被害人符跃良和刘素凡射击。 在被害人刘素凡的机智搏斗和极力反抗,被告人廖某未能击中被害人刘素凡,但两人在抢夺枪支过程中,被害人刘素凡的头部被被告人廖某用枪管捅伤,之后,被告人廖某又持锄头将被害人刘素凡脸部打肿。案发后被告人廖某躲进了深山老林,在逃避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持枪将其儿子廖平国误伤。被害人符跃良 所幸抢救及时,在医院从脖子中央取出 34 粒铁砂,险些丧命。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跃良、廖平国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刘素凡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轻伤、 1 人轻微伤,其行为以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案发后,廖某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龙民主、周畅)
2010 年 3 月 1 2 日 9 时许,湖南省桃江电力局松木塘供电所副所长符跃良和该所员工刘素凡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对几家矿山企业开展例行的用电工作检查后,两人相约到山后该镇最偏僻、处于深山老林中的黑油洞村检查仅有的 4 户客户时,发现被告人廖某的进户线已被剥开,已绕越电能计量表窃电。廖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供认不讳,并在《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和《违章用电(窃电)处理决定书》上签字认可。工作人员遂根据《电力供用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计算出应对被告人廖某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共计 9652 元。被告人廖某狡辩其窃电时间只有一个月,认为补收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数额过高,提出能否只交 800 元,工作人员未表示同意。被告人廖某又生一计,想塞红包了结此事,被工作人员当面拒绝,被告人廖某心存怨恨,一边口头答应“我交!我交!我去借钱,你们到山下等”,一边急冲冲地往家中走,从家中拿出一支鸟铳,对着正准备离开的被害人符跃良和刘素凡射击。 在被害人刘素凡的机智搏斗和极力反抗,被告人廖某未能击中被害人刘素凡,但两人在抢夺枪支过程中,被害人刘素凡的头部被被告人廖某用枪管捅伤,之后,被告人廖某又持锄头将被害人刘素凡脸部打肿。案发后被告人廖某躲进了深山老林,在逃避抓捕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持枪将其儿子廖平国误伤。被害人符跃良 所幸抢救及时,在医院从脖子中央取出 34 粒铁砂,险些丧命。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跃良、廖平国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刘素凡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持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轻伤、 1 人轻微伤,其行为以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案发后,廖某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龙民主、周畅)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