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拆旧工程出事索赔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无须担责
2010-03-01 13:56:45 来源:黄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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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案件缘由:
2009年10月,某拆迁公司雇用人员张某在拆除停役的110千伏线铁塔时,为图省事在没有打好保险的情况下,上塔作业被摔死。其家属将拆迁公司和定作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予50万元经济赔偿。
案件焦点:一是张某所在的拆迁公司与某供电公司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供电公司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不承担责任。二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无过失,如果没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根据定作人出示的有关物证,法官认定定作人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没有过失。原告也予以认可。
而在对承揽还是雇佣的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案件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最高院的有关解释,承揽和雇佣有五个主要方面的区别:
一是定义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协议要求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监管并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以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由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两者的人身依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场所、劳动工具以及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条件,雇主与雇员间存在着控制、从属的关系,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而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担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决定权。三是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动通常是雇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劳动往往具有继续性,其报酬获得方式通常为定期给付;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动通常是一种独立的经营活动,其通常为一次性提供劳动或服务,其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一经确定,其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人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等确定的,其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四是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通常情况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当亲自履行雇佣合同,不能由他人代替;而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则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此外,雇佣关系中,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解除承揽合同。五是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午选任没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拆迁公司为定作人提供的服务是一次性的,报酬结算方式也是一次性付给,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且拆迁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完全可以由他人替代,因此,拆迁公司与定作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对承揽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拆迁公司雇佣人员应向拆迁公司索赔。最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消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而由拆迁公司赔偿受害人28万元,对此三方无异议。
通联:江苏灌南县供电公司
邮编:222500
2009年10月,某拆迁公司雇用人员张某在拆除停役的110千伏线铁塔时,为图省事在没有打好保险的情况下,上塔作业被摔死。其家属将拆迁公司和定作人、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给予50万元经济赔偿。
案件焦点:一是张某所在的拆迁公司与某供电公司之间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供电公司则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承揽关系则不承担责任。二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有无过失,如果没有过失,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根据定作人出示的有关物证,法官认定定作人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没有过失。原告也予以认可。
而在对承揽还是雇佣的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争辩。
案件分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最高院的有关解释,承揽和雇佣有五个主要方面的区别:
一是定义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通过协议要求雇员按照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监管并完成雇主交给的工作任务以获得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则是由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两者的人身依附程度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向雇员提供劳动场所、劳动工具以及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条件,雇主与雇员间存在着控制、从属的关系,雇主随时可以改变雇员的工作内容,修改工作计划,雇员的工作处于雇主的监督之下;而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担人之间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自主决定权。三是报酬给付方式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劳动通常是雇主的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其劳动往往具有继续性,其报酬获得方式通常为定期给付;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动通常是一种独立的经营活动,其通常为一次性提供劳动或服务,其给付方式通常为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此外,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报酬一经确定,其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在亏损的风险;而承揽人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等确定的,其要承担潜在的亏损风险。四是履行和解除的方式不同。通常情况下,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应当亲自履行雇佣合同,不能由他人代替;而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则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他人完成。此外,雇佣关系中,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赔偿承揽人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解除承揽合同。五是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午选任没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拆迁公司为定作人提供的服务是一次性的,报酬结算方式也是一次性付给,双方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且拆迁公司提供的服务也完全可以由他人替代,因此,拆迁公司与定作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是承揽关系。对承揽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拆迁公司雇佣人员应向拆迁公司索赔。最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消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而由拆迁公司赔偿受害人28万元,对此三方无异议。
通联:江苏灌南县供电公司
邮编:2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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