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5居民首次因窃电被判罚
2009-09-23 12:44: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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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李燕
帮人改装电表是犯罪,请人改装电表也构成盗窃罪。昨天,本市5名居民因请人改装电表不同程度窃电而站在了虹口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与其一起的还有专门替人改装电表牟利的华某。
虹口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替人改装电表者华某被判3年6个月,市民蔡某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吕某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罚金。据电力部门表示,这是本市首例居民因窃电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花3400元学会改装电表
根据华某庭上的说法,他并不知道帮人改装电表涉嫌盗窃。华某说,最初接触改装电表是在菜市场,当时的宣传说“节能”。于是,华某称自己花了3400元学会了这门“技术”。由于以前曾因流氓罪及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因此一直没有固定职业。学会改装电表后,这成了华某的谋生之路,每次帮人改装电表收取200-300元不等的费用。
检方起诉称,华某多次替人改装电表,共计盗窃电能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庭上,华某坦言明知改装电表并不是真的减少用电量而达到所谓的节能,实质就是使电表计数发生变化从而达到少缴电费的目的。在抓捕华某的行动中,警方从华某挎包中倒出大量的作案工具,包括封印、U形管、电笔、导线、熔丝、空气开关、尖头钳等,其随身记录中,还标明了从2007年起,为市内数十名居民用户改装家用电表的详细记录。
2个月就盗6100元电能
改装电表而被检方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不少见,而昨天与华某一同站上被告席的还有蔡某、吕某等5名本市居民。他们均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与华某取得联系,要求其上门改装电表。
2007年7月,华某按照事先约定,携带电表箱专用钥匙等工具来到蔡某租住的本市祥德路134号二楼,采用使电表转速变慢的方法,对该处的电表进行了改装。事成后,华某收取了费用。使用相同的办法,华某还对吕某、张某、邱某和彭某等4人住所的电表进行改装,4人中有一个还是生于1979年的大学生。
庭审中可见,蔡某、吕某等人改装电表的房屋均用于营利性经营,诸如洗脚房、棋牌室等。这样用电量较大,盗窃电能的数量也比较大。经上海市电力公司沪北供电公司核定,检方指控蔡某自2007年7月至同年9月30日,短短2个月时间内,窃得电能价值共计人民币6100余元;吕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窃得电能价值7770余元。其余3位市民也以同样的方式窃得电能价值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检方认为,上述5人分别与华某结伙,秘密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经过近两小时的审理,虹口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华某被判3年6个月,市民蔡某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吕某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市区供电公司法律工作人员钟女士表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以及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
帮人改装电表是犯罪,请人改装电表也构成盗窃罪。昨天,本市5名居民因请人改装电表不同程度窃电而站在了虹口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与其一起的还有专门替人改装电表牟利的华某。
虹口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6名被告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替人改装电表者华某被判3年6个月,市民蔡某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吕某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罚金。据电力部门表示,这是本市首例居民因窃电而引发的刑事案件。
花3400元学会改装电表
根据华某庭上的说法,他并不知道帮人改装电表涉嫌盗窃。华某说,最初接触改装电表是在菜市场,当时的宣传说“节能”。于是,华某称自己花了3400元学会了这门“技术”。由于以前曾因流氓罪及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因此一直没有固定职业。学会改装电表后,这成了华某的谋生之路,每次帮人改装电表收取200-300元不等的费用。
检方起诉称,华某多次替人改装电表,共计盗窃电能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庭上,华某坦言明知改装电表并不是真的减少用电量而达到所谓的节能,实质就是使电表计数发生变化从而达到少缴电费的目的。在抓捕华某的行动中,警方从华某挎包中倒出大量的作案工具,包括封印、U形管、电笔、导线、熔丝、空气开关、尖头钳等,其随身记录中,还标明了从2007年起,为市内数十名居民用户改装家用电表的详细记录。
2个月就盗6100元电能
改装电表而被检方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不少见,而昨天与华某一同站上被告席的还有蔡某、吕某等5名本市居民。他们均通过朋友介绍等方式与华某取得联系,要求其上门改装电表。
2007年7月,华某按照事先约定,携带电表箱专用钥匙等工具来到蔡某租住的本市祥德路134号二楼,采用使电表转速变慢的方法,对该处的电表进行了改装。事成后,华某收取了费用。使用相同的办法,华某还对吕某、张某、邱某和彭某等4人住所的电表进行改装,4人中有一个还是生于1979年的大学生。
庭审中可见,蔡某、吕某等人改装电表的房屋均用于营利性经营,诸如洗脚房、棋牌室等。这样用电量较大,盗窃电能的数量也比较大。经上海市电力公司沪北供电公司核定,检方指控蔡某自2007年7月至同年9月30日,短短2个月时间内,窃得电能价值共计人民币6100余元;吕某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7月,窃得电能价值7770余元。其余3位市民也以同样的方式窃得电能价值3000元至5000元不等。
检方认为,上述5人分别与华某结伙,秘密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经过近两小时的审理,虹口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华某被判3年6个月,市民蔡某被判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吕某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其余3人分别被判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市区供电公司法律工作人员钟女士表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或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以及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的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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