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电力行政执法办开出行政处罚第一单
2008-12-24 16:18: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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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供稿:黄伟民
12月14日,常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在该市法制办的监督下,开出了首张电力行政处罚单,依法对该市邹区某单位违建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一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违章构筑物,并处罚款1000元。据该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虽然是电力行政执法办成立一年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但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操作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整个处罚过程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严密、流程规范,措施严谨,为这项工作开了个好头。
据了解,常州市政府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以及《江苏省电力保护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于去年底成立了全国首个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办成立后的一年中,执法人员深入一些市政施工现场和电力客户中间,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好多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中。尽管市电力行政执法办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由于是国内首家地方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他们着力在规范执法上进行积极的探索。今年9月,邹区某单位在其经营场所的后面,搭建一座3层楼高的铁楼梯,距35千伏卜煤线安全距离严重不足,给线路安全运行带来影响。
本案从立案开始,他们就在市法制办的全程指导下,利用这桩案例,严格依法,严密程序,严谨办案。11月17日,电力执法人员到现场,按执法程序做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并发放整改通知书,该单位负责人也在送达书回执上签字认可。12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按执法程序再次现场取证后,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了该单位负责人的陈述申辩。
12月14日,电力行政执法办根据国家《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2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3款以及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法律条文,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违章构筑物,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供稿:黄伟民
12月14日,常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在该市法制办的监督下,开出了首张电力行政处罚单,依法对该市邹区某单位违建构筑物危及电力设施一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拆除违章构筑物,并处罚款1000元。据该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虽然是电力行政执法办成立一年来开出的第一张罚单,但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操作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整个处罚过程中,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严密、流程规范,措施严谨,为这项工作开了个好头。
据了解,常州市政府依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政处罚法》以及《江苏省电力保护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于去年底成立了全国首个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办成立后的一年中,执法人员深入一些市政施工现场和电力客户中间,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好多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被消灭在了萌芽状态中。尽管市电力行政执法办拥有行政执法权,但由于是国内首家地方电力行政执法机构,他们着力在规范执法上进行积极的探索。今年9月,邹区某单位在其经营场所的后面,搭建一座3层楼高的铁楼梯,距35千伏卜煤线安全距离严重不足,给线路安全运行带来影响。
本案从立案开始,他们就在市法制办的全程指导下,利用这桩案例,严格依法,严密程序,严谨办案。11月17日,电力执法人员到现场,按执法程序做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并发放整改通知书,该单位负责人也在送达书回执上签字认可。12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按执法程序再次现场取证后,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取了该单位负责人的陈述申辩。
12月14日,电力行政执法办根据国家《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第2款,《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3款以及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的相关法律条文,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拆除违章构筑物,恢复原状,并处以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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