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公安机关首次受理窃电案告破
2008-11-05 13:24:4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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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林华鹏 徐亚军 盛庆文
10月24日,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认定朱某、姚某盗窃电能事实存在,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依法判处朱某有期三年六个月,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约电费和补交电费10万余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约电费和补交电费6万余元。 至此,该市公安机关首次受理的长达三个月的窃电案例圆满画上了句号。
合伙办厂 窃电谋利
2007年4月,朱某投资30万元,姚某投资8万元,两人共同在高邮市卸甲镇一平村开办了高邮市宏煜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同年6月,两人向高邮市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安装了一台80千伏安变压器作为厂里专变供电。在调试阶段的一天下午,为了降低制冰成本,获得更多利润,朱某与姚某竟打起了窃电的歪脑筋。自2007年7月初开始,懂点电工常识的朱某用螺丝刀擅自拆除三只低压计量电压互感器的接钱,以造成用电计量装置不计量,多次盗窃电能。
据朱某交待,2007年8月的一天,姚某向其提议,预支偷电的非法所得,后两人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2007年年底,朱某和姚某将当年开办冷冻加工厂的收益进行了分红,这当中,很大一部分为盗窃电能的非法收入。
群众举报 东窗事发
尝到窃电带来"高收入"甜头的朱某和姚某,两人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姚某于2008年6月份退出宏煜水产品冷冻加工厂,而受利益触动的朱某仍在继续盗窃电能。
今年7月7日22时许,高邮市供电公司接到群众举报,称卸甲镇一平村周坝公路上方的宏煜制冰厂夜间窃电。接报后,该公司迅速组织用电稽查人员,于7月8日凌晨1时50分突击对宏煜制冰厂进行用电检查。现场发现,该用户为专变用户,配电室综合柜计量仓后柜门被开启,用户擅自拆除三只低压计量电压互感器的接线,造成计量装置不计量。检查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对厂方法人代表朱某下发了《窃电通知书》,朱某在确凿的窃电证据面前,承认了窃电事实。随后,该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对其窃电时间、窃电电量及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经测算,该厂窃电时间长达116天,窃电量达11余万千瓦时,追补电费及违约电费合计达33万余元。
警方介入 法院受理
为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高邮市供电公司在该公司警务室的介入下,将此案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宏煜制冰厂法人代表朱某涉嫌盗窃犯罪。经高邮市经贸局、公安局批准,朱某于7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26日被逮捕。同谋窃电的姚某也在7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
案发后,高邮市供电公司向宏煜制冰厂收取违约电费和补交电费共190312.9元,其中朱某交纳126865.6元,姚某交纳63447.3元。同时,高邮市公安局扣押了朱某非法所得33134.4元,扣押姚某非法所得16552.7元。
10月6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08]222号起诉书指控朱某和姚某,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窃电案,朱某和姚某作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高邮市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高邮市供电公司提供的窃电通知书等证物,有力地证实了朱某和姚某的窃电事实。对此,法院最终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林华鹏 徐亚军 盛庆文
10月24日,江苏高邮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认定朱某、姚某盗窃电能事实存在,严重影响了供电秩序,依法判处朱某有期三年六个月,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约电费和补交电费10万余元;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违约电费和补交电费6万余元。 至此,该市公安机关首次受理的长达三个月的窃电案例圆满画上了句号。
合伙办厂 窃电谋利
2007年4月,朱某投资30万元,姚某投资8万元,两人共同在高邮市卸甲镇一平村开办了高邮市宏煜水产品冷冻加工厂。同年6月,两人向高邮市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安装了一台80千伏安变压器作为厂里专变供电。在调试阶段的一天下午,为了降低制冰成本,获得更多利润,朱某与姚某竟打起了窃电的歪脑筋。自2007年7月初开始,懂点电工常识的朱某用螺丝刀擅自拆除三只低压计量电压互感器的接钱,以造成用电计量装置不计量,多次盗窃电能。
据朱某交待,2007年8月的一天,姚某向其提议,预支偷电的非法所得,后两人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2007年年底,朱某和姚某将当年开办冷冻加工厂的收益进行了分红,这当中,很大一部分为盗窃电能的非法收入。
群众举报 东窗事发
尝到窃电带来"高收入"甜头的朱某和姚某,两人由于利益分配问题发生争执,姚某于2008年6月份退出宏煜水产品冷冻加工厂,而受利益触动的朱某仍在继续盗窃电能。
今年7月7日22时许,高邮市供电公司接到群众举报,称卸甲镇一平村周坝公路上方的宏煜制冰厂夜间窃电。接报后,该公司迅速组织用电稽查人员,于7月8日凌晨1时50分突击对宏煜制冰厂进行用电检查。现场发现,该用户为专变用户,配电室综合柜计量仓后柜门被开启,用户擅自拆除三只低压计量电压互感器的接线,造成计量装置不计量。检查人员当场拍照取证,对厂方法人代表朱某下发了《窃电通知书》,朱某在确凿的窃电证据面前,承认了窃电事实。随后,该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对其窃电时间、窃电电量及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经测算,该厂窃电时间长达116天,窃电量达11余万千瓦时,追补电费及违约电费合计达33万余元。
警方介入 法院受理
为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高邮市供电公司在该公司警务室的介入下,将此案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通过调查取证,公安机关认定宏煜制冰厂法人代表朱某涉嫌盗窃犯罪。经高邮市经贸局、公安局批准,朱某于7月17日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9月26日被逮捕。同谋窃电的姚某也在7月3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被逮捕。
案发后,高邮市供电公司向宏煜制冰厂收取违约电费和补交电费共190312.9元,其中朱某交纳126865.6元,姚某交纳63447.3元。同时,高邮市公安局扣押了朱某非法所得33134.4元,扣押姚某非法所得16552.7元。
10月6日,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08]222号起诉书指控朱某和姚某,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24日,高邮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窃电案,朱某和姚某作为被告人与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高邮市公安局提供的现场照片、搜查笔录及高邮市供电公司提供的窃电通知书等证物,有力地证实了朱某和姚某的窃电事实。对此,法院最终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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