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防范农电安全风险
2006-08-09 11:21:20 来源:山东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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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周国明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吕春泉在年中会报告中提出,要强化“隐患不除,事故终究要发生”的理念。联系当前县供电企业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调整思路,探讨新的安全管理方式,确保农网的安全供用电。
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同价”后,农村低压电力资产也随之移交供电部门,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千伏延伸到农村220伏;传统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是线路、变电两部分工作,但改革后,新增加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并已成为县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供电的连续性、可行性及服务工作有了更高的需求。因此,处理好安全与正常生产的关系难度越来越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拿出相应的对策。
――应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的调查组织问题。受害者认为是电给他们造成了伤害,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受受害者亲属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其次,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加调查。因此笔者认为,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
――应对触电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赔偿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依据,故使电力事故处理存在很多困难。建议上级部门尽早出台专项法律法规。
――应对农村电力设施通道保护问题。目前农村10千伏供电线路通道违章建筑问题十分突出,很多严重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其原因是当地政府未能配合,甚至支持违章建筑者逼电力线路改道。
――应对电力设施的被盗及被破坏问题。近年来,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盗及被破坏的情况比较多,根据各地发生情况的规律,基本上发生在农灌设备、工程施工设备以及其他临时性用电设备,这些设备的用电特点: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不用时设备闲置无人管,所以容易发生电力设施被盗或被破坏。相比之下长期通电的公用电力设施发生被盗,被破坏的可能性就少。因此,为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对农灌、生产加工等一些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的电力设施产权还是不要划到供电企业更符合实际。
――应对农村安全用电问题。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每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高达10000人左右,各地农村普遍存在对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不够重视的问题,忽视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作用。
笔者根据当前对农电安全用电管理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供电部门应该重新明确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以用户电能表为界,电表进线端以上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能表以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负责;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行为人负责。
第二,用户用电要按计量点的产权划分认真落实表计以下的安全责任。村委会要把村民的安全用电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季节特点对村民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杜绝农村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4.6.7条,县电力部门应建立保安器检修中心,确保漏电保安器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保安器故障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的法律纠纷,对保安器厂家生产的产品实行质量、检修、维护三包,保安器检修中心的技术工作可由厂家负责。
第四,建议改制后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由供电部门每年同各行政村签订《供用电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列入负责联系行政村工作的乡 镇 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年终由县经贸委牵头统一进行检查考核。建议由经贸委牵头,劳动、公安、电力等部门参加,建立县、乡 镇 、村三级行政执法保证体系。 (作者单位:郯城供电公司)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总经理吕春泉在年中会报告中提出,要强化“隐患不除,事故终究要发生”的理念。联系当前县供电企业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调整思路,探讨新的安全管理方式,确保农网的安全供用电。
农村电网实行“两改一同价”后,农村低压电力资产也随之移交供电部门,供电部门的电费计量点设在每个农户的进户线端,即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管理范围从10千伏延伸到农村220伏;传统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是线路、变电两部分工作,但改革后,新增加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等工作,并已成为县供电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供电的连续性、可行性及服务工作有了更高的需求。因此,处理好安全与正常生产的关系难度越来越大。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当拿出相应的对策。
――应对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事故后的调查组织问题。受害者认为是电给他们造成了伤害,不管责任归谁,反正与电有关,电力部门因调查农村人身触电事故而遭受受害者亲属无理围攻的例子屡见不鲜。其次,改制后的县电力部门成了企业而不具备政府职能,无法直接通知公安、劳动部门参加调查。因此笔者认为,改制后的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调查组织工作,需由上级部门给予重新明确。
――应对触电受害者的赔偿数额问题。触电伤亡事故多数是受害者主动接触带电体造成的伤亡,供电者是间接责任,赔偿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作依据,故使电力事故处理存在很多困难。建议上级部门尽早出台专项法律法规。
――应对农村电力设施通道保护问题。目前农村10千伏供电线路通道违章建筑问题十分突出,很多严重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其原因是当地政府未能配合,甚至支持违章建筑者逼电力线路改道。
――应对电力设施的被盗及被破坏问题。近年来,农村电力设施发生被盗及被破坏的情况比较多,根据各地发生情况的规律,基本上发生在农灌设备、工程施工设备以及其他临时性用电设备,这些设备的用电特点: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不用时设备闲置无人管,所以容易发生电力设施被盗或被破坏。相比之下长期通电的公用电力设施发生被盗,被破坏的可能性就少。因此,为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对农灌、生产加工等一些季节性用电,临时性用电的电力设施产权还是不要划到供电企业更符合实际。
――应对农村安全用电问题。根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每年农村触电死亡人数高达10000人左右,各地农村普遍存在对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不够重视的问题,忽视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作用。
笔者根据当前对农电安全用电管理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供电部门应该重新明确产权界限和安全责任范围:以用户电能表为界,电表进线端以上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供电部门负责;电能表以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用户负责;因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而发生在任何地方的安全责任事故均由行为人负责。
第二,用户用电要按计量点的产权划分认真落实表计以下的安全责任。村委会要把村民的安全用电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根据季节特点对村民开展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杜绝农村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三,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4.6.7条,县电力部门应建立保安器检修中心,确保漏电保安器的正常运行。为了避免保安器故障引发的触电伤亡事故的法律纠纷,对保安器厂家生产的产品实行质量、检修、维护三包,保安器检修中心的技术工作可由厂家负责。
第四,建议改制后的农村安全用电管理,由供电部门每年同各行政村签订《供用电安全责任协议书》,并列入负责联系行政村工作的乡 镇 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年终由县经贸委牵头统一进行检查考核。建议由经贸委牵头,劳动、公安、电力等部门参加,建立县、乡 镇 、村三级行政执法保证体系。 (作者单位:郯城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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