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防盗 重在群防群治
2006-03-15 17:23: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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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作者:袁胜
最近在我省连继发生的几起带电运行公变被盗事件,实在让人心惊。电力设施固有的金属价值和暴露四野的特性,越来越成为不法之徒盗取破坏的对象,成为困绕电力企业生存发展的“公害”。
有关人士指出,原来大部分电力设施破坏和偷盗都是发生在郊区和边远输电线路上,但近期出现的市区带电公变被盗事件已显露出一种新型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倾向。犯罪分子越来越大胆,手法越来越专业。
面对供电企业外部环境前所未有的艰难险地,当前,从供电企业内部来说,应从细节的管理上下功夫,不断加强技术防范、增加防范意识。然而,当下发生的屡屡被盗事件,依靠供电企业自身管理无能为力,它不仅仅是供电企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要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2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0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我们寄希望公安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更加有所作为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树立起全社会爱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观念,发动全社会力量保护电力设施越发重要。从湖北省破获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来看,涉案人员可分为三类,一是结伴盗拆的、十几岁的孩童;二是农村五、六十岁以上老人;三是专业性团伙罪犯。可见,危害电力设施的,不仅仅是职业犯罪团伙。这就说明,保护好电力设施,更加迫切需要如在线路沿线聘请热心的当地村民为护线员,加强对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关于电力设施被破坏被盗后果严重性的宣传,加大电力事业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的宣传,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中。有法律利剑高悬,再打一场人民的战争,相信愈演愈烈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最近在我省连继发生的几起带电运行公变被盗事件,实在让人心惊。电力设施固有的金属价值和暴露四野的特性,越来越成为不法之徒盗取破坏的对象,成为困绕电力企业生存发展的“公害”。
有关人士指出,原来大部分电力设施破坏和偷盗都是发生在郊区和边远输电线路上,但近期出现的市区带电公变被盗事件已显露出一种新型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倾向。犯罪分子越来越大胆,手法越来越专业。
面对供电企业外部环境前所未有的艰难险地,当前,从供电企业内部来说,应从细节的管理上下功夫,不断加强技术防范、增加防范意识。然而,当下发生的屡屡被盗事件,依靠供电企业自身管理无能为力,它不仅仅是供电企业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首先,要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72条规定,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的,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09条规定,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0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我们寄希望公安司法机关在这方面更加有所作为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树立起全社会爱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观念,发动全社会力量保护电力设施越发重要。从湖北省破获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来看,涉案人员可分为三类,一是结伴盗拆的、十几岁的孩童;二是农村五、六十岁以上老人;三是专业性团伙罪犯。可见,危害电力设施的,不仅仅是职业犯罪团伙。这就说明,保护好电力设施,更加迫切需要如在线路沿线聘请热心的当地村民为护线员,加强对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关于电力设施被破坏被盗后果严重性的宣传,加大电力事业公益性、服务性、社会性的宣传,让更多的人参与到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中。有法律利剑高悬,再打一场人民的战争,相信愈演愈烈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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