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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思路

  2008-01-09 14:44:1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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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必要性、重要性

      水电是电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内容。地方电业主要是靠地方、群众和水利部门举办水电发展起来的。它不同于普通工业,也不完全同于国家电业。它既具有公用性、独占性、短缺性和地方性的特点,脱离不了水利部门和地方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干预;又具有电力商品、供区市场等“商品”、“市场”的一切本质属性和特征,强烈要求企业自主,使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在一系列矛盾交错运动从而推动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迫切需要我们站在共性与特点、体制与机制、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高度上,从大小电网联网、地县电网联网和地方电业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去进一步深化地方电业改革,做到公司化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以进一步促进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是深化地方电业改革的根本途径,既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外在要求,又是促进地方电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

      试点的实践表明,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特别适合于地方办电、管电特点;③有利增强融资功能,促进“电力先行”;④有利调整、改革电价,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⑤有利以国有产权资本控制和运营更多的其它产权资本,盘活存量资产,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促进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地方电业;⑥有利转换和完善企业运行、激励及约束机制;⑦有利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直接结合,形成企业命运共同体;⑧有利规范和协调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之间以及地方电网内部不同产权电网之间权益关系。

      综上所述,应力争加快试点步伐,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积极推进。

      二、基本原则

      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推行公司制,要坚持试点规范化与地方电业特点相结合的原则:

      1.坚持实践和生产力的标准,坚持贯彻执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国家电网国家管理和地方电网地方管理的两种管电体系,在此基础上,促进横向联合,推动地方电业和整个电力工业更好更快发展;此外,特别要执行“多家办电”方针和资金扶助、改革电价、税收优惠及“以电养电”政策。

      2.地方电业具有强烈的公用性、独占性、短缺性和地方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非完全竞争性行业,必须自觉接受宏观调控,努力把微观搞好搞活。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推行公司制,不能采用竞争性行业组织模式,组织无主管部门企业,根据地方电业的性质,其主管部门是各级水利(水电)部门。

      3.电网企业、供电企业和骨干发电企业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并实行国家控股(视不同情况可绝对控股,也可相对控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所有出资者(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在保障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谋求企业效益最大化。

      4.坚持出资、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5.用电单位或企业的股份,享有与股权相对应的用电权。

      6.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保证资产保质、增值,不断增强“以电养电”、“以副养电”的能力。

      7.越是深化改革,越要完善组织体系,越要强化综合管理、专业管理和基础管理,越要苦练内功。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管理,用强化管理保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目标与要求

      建立现代地方电力企业制度,要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为特征,以公司制为主要形态,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标志。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监管与国有资产产权运营相分离,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出资者行使以股权为表现特征的所有权权益,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拥有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完成企业从无人负责到有人负责,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转变,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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