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系统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6-07-26 15:47:02 来源:水利部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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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1.0.1 为建立完善的农村水电站劳动组织体系,科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确保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运行,特制定本标准,用以规范管理单位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100千瓦以上的农村水电站。其他部门和经济组织管理的农村水电站以及水利部门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本标准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的编制原则。
1.0.4 农村水电站的岗位划分为单位负责、行政管理、技术管理、资产管理、运行、检修等类别。省、地、县水电管理机构宜设置上述前四类岗位。
党群机构的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辅助类岗位设置未做具体规定,该类岗位定员的总人数按本标准执行。
1.0.5 农村水电站岗位设置和岗位定员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0.6 本标准岗位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专业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其它要求等。其中政治素质的基本要求如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水利事业,敬业爱岗,开拓创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各负责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关心群众生活。
1.0.7 本标准可供农村水电站以后优化人员组合、制定定员方案、新建电站人员配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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