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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13-08-14 13:53: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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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要求,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及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预案》规定,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形包括: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造成跨省(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有,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造成跨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预案》,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逐一明晰20余个部门单位的责任分工、任务措施、目标要求

    《预案》规定,要成立以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省长为指挥长,省环保厅厅长、省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为副指挥长,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等20余个部门单位为成员的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记者从《预案》上看到,山东省逐一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的责任分工,任务措施、目标要求均一一罗列,避免出现职责不清、衔接不畅、工作不力的情况。

    山东省环保厅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自然生态系统(除农、林外其他生态系统)的外来入侵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山东省公安厅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指导全省公安消防突发环境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山东省监察厅负责对特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公职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调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山东海事局负责海上溢油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省辖区海上船舶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实行四级预警,分级响应,做好现场应急处置

    《预案》规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从重大到一般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负责消除污染,将受损害的环境恢复原状,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未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行为等,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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