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合同能源管理开始申报 企业免费节能改造
2013-04-11 11:37:49 来源:每日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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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近日,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申请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不用花钱,还能坐享节能改造带来的效益。有这样的好事吗?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申请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审核结果,按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我省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须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根据《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申请中央财政和由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近日,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申请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企业进行节能改造,不用花钱,还能坐享节能改造带来的效益。有这样的好事吗?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通知》,申请项目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根据目前正在执行的《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审核结果,按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标准煤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我省组织申报2012-2013年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要求,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实施主体,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同时须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根据《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申请中央财政和由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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