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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呼吁国家能够给予火电厂脱硝设备所得税优惠

  2012-08-22 14:32:12    来源: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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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目前电厂正在做《关于燃煤电厂烟气脱硝技术改造项目参照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享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一位火电厂负责人告诉记者,“希望像脱硫一样,国家也能给予电厂脱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扶持。”

  日前,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家火电企业对此表示了相同想法。

  据了解,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为《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其中明确了“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等优惠政策。

  此后,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确定了列入《目录》的项目名单,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条件也做了明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名列其中。这就意味着,燃煤电厂可以享有脱硫设备投资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之前,燃煤电厂烟气主要是脱硫,而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脱硝有了严格要求。目前电厂的脱硫技改多数已经完成,而脱硝改造作为新的重要任务,地位突出。但目前对于脱硝设备投资,国家仍没有出台相关鼓励和扶持政策。”一位火电厂负责人说,“脱硫和脱硝都是国家发文要求发电企业必须改造的项目,无论在项目施工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都非常相似,所以也应该享有相似的政策优惠。”

  此外,多方面数据显示,当下脱硝电价的0.8分/千瓦时的补贴力度是无法弥补每千瓦时电量脱硝成本的。这也成为电厂希望获得所得税优惠的原因。

  “很多企业的脱销成本是远不止1.5分/千瓦时的。这么低的补贴,企业真的很为难,所以特别希望国家能在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扶持政策。”上述人士表示。


相关阅读

执行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政策规定

  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税务总局、安监总局公布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统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三、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四、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五、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在报国务院批准后对《目录》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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