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6月1日起实施
2011-05-27 11:16: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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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4月13日,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将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公共机构如违反规定,财政部门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将压缩其5%至10%的公用经费。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能源使用超过消耗定额的,应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公共机构应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对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或采购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能源使用超过消耗定额的,应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公共机构应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对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办法》规定,公共机构未按照规定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或采购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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