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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后,碳市场和CDM不会消失

  2011-01-26 11:39:3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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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坎昆气候变化谈判大会已落下帷幕一个多月了,有关各方都在从各自角度认真思考和消化这次会议的成果――《坎昆协议》。由于此次大会未能就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未来走向达成明确共识,随着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结束期的日益临近,笔者感到全球碳市场和CDM业界上空仍笼罩着一片阴云,不少参与方对CDM显得信心不足。为此,笔者结合参加坎昆大会期间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和《坎昆协议》,对碳市场和CDM的前景进行了分析,认为《坎昆协议》为CDM的未来发展带来了希望的曙光,鼓励我国业界抓住机遇,早做准备。

  

  2010年的坎昆大会通过了《关于CDM的进一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对全球碳市场和CDM的进一步发展是一个积极信号。

  CDM前景并不暗淡

  《指南》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CDM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

  加强对规划类CDM项目的推广。《指南》要求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以下称理事会)对规划类CDM项目的现有规则重新评估,进一步简化这类项目的方法学和项目程序,促成其尽快推广应用。

  保证理事会工作的透明性。《指南》要求公约秘书处通过在公约网站上公布有关项目进展信息、方法学修订状况等,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要求理事会加强与项目参与方和利益相关方的沟通;还明确规定理事会出台的任何决定、指南、工具及规则等均不具有可追溯性,即:老项目用老办法,新项目用新办法。

  加大对指定经营实体的管理。《指南》要求理事会在委任指定经营实体过程中继续采取相关信息全面公示的做法;继续监控指定经营实体在核查、核证过程中行动的及时性等,并将相关信息对外公布。

  提高理事会及公约秘书处的工作效率。《指南》要求减少项目参与方的等待时间,保证在2011年从收到项目申请到启动完整性审查的时间不超过15天,并按要求保证这一信息公开、可获得。

  完善项目方法学。《指南》要求理事会继续全面评估所有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以及《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成员国大会决定和CDM相关规则的环境完整性;改进项目注册程序。

  加强对最不发达国家的支持。《指南》决定用CDM信托基金的利息启动贷款计划,支持注册项目数少于10个的国家开发CDM项目。

  从上述内容可见,各缔约方针对当前存在的制约CDM项目的问题,花大力气提出了具体的改进要求,预示着各缔约方对CDM仍寄予期望。

  另外,《坎昆协议》下的《<京都议定书>下对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决议也要求有关成员国、多边、双边、国际机构及私营部门,继续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资源支持。由此可见,各缔约方要努力打破当前由中国、印度、韩国、巴西等少数国家占据全球绝大部分CDM市场(这四个国家占全球已签发核证减排量的92%,占全球预期减排量的82%)的严重失衡局面,促进CDM的全球均衡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各缔约方在为2012年以后的CDM发展着想。

  碳市场和CDM将继续存在

  《坎昆协议》下的《<京都议定书>下附件一国家进一步承诺问题特设工作组第15次会议成果》明确指出,各成员国应保证《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间没有断档。此外,《坎昆协议》下的《地质构造中碳捕捉与封存(CCS)作为CDM项目》决议中,明确了碳捕捉与封存活动可以开发成CDM项目。

  欧盟排放权交易(EU ETS)第二期(2008-2012年)即将到期。为此,欧盟在坎昆气候变化大会前夕及会议期间高调推介EU ETS第三期(2013-2020年)。欧盟表示将在“欧盟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下继续发挥EU ETS市场机制的作用。目前,欧盟是CDM碳信用的最大购买方,其表态为2012年以后CDM的继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但欧盟也明确表示,拟自2013年起禁用来自三氟甲烷(HFC-23)及己二酸类N2O等工业尾气类CDM项目产生的碳信用。而这两类项目正是当前全球减排量最大的项目类型。截至2010年12月28日,这两类CDM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占全球CDM项目碳信用总量的71%。我国是这两类项目碳信用的最大供给国,已产生的碳信用占国内碳信用总量的80%。欧盟这一禁令如最终付诸实施,将对全球碳市场和CDM市场的格局带来强烈“地震”,对我国这两类项目企业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但从另一方面看,以我国丰富的CDM项目资源、强有力的项目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则有利于我国风电、水电、余热余压利用、沼气利用等类型CDM项目的发展。

  此外,在会议通过的《公约长期合作行动问题特设工作组工作成果》也表明,气候变化长期资金机制问题离不开碳市场。总之,坎昆会议达成的一揽子协议和会议期间各方的表态,使我们看到未来碳市场和CDM发展的新希望和新格局,我国应早做准备,迎接新的挑战,抓住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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