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立法要求政府部门制定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
2006-06-05 15:50: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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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网河北频道6月3日电(记者杨守勇)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近日经审议通过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按类分批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坚决叫停能源行业内部的"福利腐败"。
节能工作,政府有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节能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公众参与原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和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向公众宣传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
河北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应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耗能考核公报制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节能目标。主管部门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河北还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否则将由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节能工作,政府有责。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节能工作应坚持依法管理、政府调控、公众参与原则,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国家节能规划和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节能规划,推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领域节约能源。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向公众宣传有关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高全社会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
河北新条例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应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耗能考核公报制度,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推广重大节能技术,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落实国家和本省制定的节能目标。主管部门应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河北还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否则将由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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