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出台
2006-02-08 14:18:3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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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网站2006年1月24日报道《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信息发布稿。
首先,感谢诸位多年来对经委的关爱,尤其是改革后的新经委。职能转变以后,省政府对经委的工作十分重视,特别是去年以来,省政府又赋予我们经委两项承载着全省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也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省政府将执行这两项任务的工作机构都设在了经委。经委上下齐心协力,在在座各个单位的鼎力支持下,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四天前在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刚刚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我省节能工作进行理性发展时代。
受经委委托,现就《条例》有关情况向在座通报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资源已上升到和人口控制、保护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国务院明确提出经济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我省,文岳省长提出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强调了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的重要意义,都要求必须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是用能大省,能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多年来,能源供需缺口一直在6000―7000万吨标准煤左右,其中原煤需从外省调入7000万吨,原油从外省调入及国外进口达4000万吨,对外依存度高达50%。电力方面,虽然没有出现像南方的大规模拉闸限电情况,但已出现缺煤停机现象。几大主力煤矿面临着资源枯竭的严峻局面,未来能源供应极不乐观。
我省的能源消费结构是以煤、油为主,煤油所占比重高达98%,天然气、水电等优质能源消费量仅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其中,工业用能比例大,高达75%,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未来一定时期内,冶金、石油化工等以基础原材料为主体的工业仍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能源消费会进一步增长。
从总体上看,我省的能源利用水平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目前我省的能源效率仅为3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业技术水平低,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比较落后,能源消耗大,电力、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纺织6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8%,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0%,主要耗能设备效率低,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62%左右,低于全国3个百分点,比国际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中小电动机平均效率为81%,低于全国6个百分点。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山东高出9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山东高出60%。
目前,辽宁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与能源约束的双重矛盾。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是难以为继的,节能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关系到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重要目标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确立制度和规范,推进合理利用能源的社会节能促进机制的形成,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头等要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从98年施行以来,节能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步入正轨,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国务院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上海、山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颁布了实施条例或办法,这些实施条例或办法,可操作性强,规定具体,有效地规范了当地的节能工作。我省《条例》的出台, 是全国“十一五”期间节能领域的第1部地方性法规,无论从贯彻国家节能的战略发展思路上,还是推动辽宁地方节能事业理性发展上,都是的一件大事。
二、《条例》制定的简要过程
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起草审核阶段,按照2005年立法计划,省经委在总结我省近年来节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借鉴上海、江苏、四川等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条例》初稿。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征求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后和省内外调研后,形成《条例》。《条例》共四十二条,主要就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第二阶段是政府审议阶段, 在2005年8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上,听取了省法制办主任孙桂真同志的起草说明,并且审议通过了该《条例》。第三阶段是人大审议阶段,2005年9月20日和1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该《条例》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在2006年1月13日刚刚结束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条例》高票通过。
三、《条例》的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
此次通过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节能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利用能源、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组成部分。从体例上,草案与《节能法》基本保持了一致,同时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在条款内容的设定上充分体现了我省的用能实际,以工业节能为主体,兼顾了农业、建设、交通、行政机构、服务、流通及城市公用事业等诸多行业,涵盖了从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到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社会节能等诸多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节能监督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节能的监督管理,《条例》在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建设(第八条)。二是制定我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禁止建设的耗能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第九条)。三是制定我省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第十条)。四是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第十一条)。五是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六是强化节能检测,保证检测质量(第十四条)。
(二)关于合理利用能源问题
为了促进合理用能,《条例》规定:1、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控制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做作业资格人员(第十五条);2、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第十八条);3、规范能源生产经营及供能单位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4、建筑节能及用能要求(第二十二条);5、推行集中供热,稳步推行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第二十三条);6、加强交通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7、规范国家机关用能,建立政府节能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政府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统计、核算体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8、规范服务业用能行为(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节能促进与保障问题
为了节能促进与保障,《条例》规定:一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二十九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第三十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市场等(第三十一条);四是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节能法》在罚则上的局限性,作为地方性法规,在《节能法》修订前,《条例》无法对有关用能行为设定罚则,而且我省的立法原则又是严格执行上位法,因此法律责任的设定基本是在《节能法》的框架内。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有很强的先进性。《条例》内容能够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在总则中突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节能法律节规中率先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这些都是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作为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的结构调整、节能管理、技术进步、推行新机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主体工作内容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第五条的“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保障和支持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将节能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国家机关提出率先节能。第三十三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等;国家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节约型社会建设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在草案中有着体现,如第十四条的“节能产品优先推广使用,政府优先采购”、第二十二条的“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以及节能监察、建筑节能等等。
二是有相当的创新。草案在保证与《节能法》
总体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在一些领域上实现了突破,经统计,共有15处为全国节能系统在地方性法规中第1次做出这样的确定,如建设节约型社会、政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能源效率标识、能源管理人员具备从业资格、发展公共交通为核心的交通节能、国家机关节能等等。这些内容是具有很强的趋势性、前瞻性和探索性。如推行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推动采暖体制改革,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很有启发。
三是有相关的操作性。为了确保《条例》真正能够起到规范全省节能活动的作用,草案中设定了很多促进和保障条款,大大增加了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草案明确了省经委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规定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规定了设立节能资金,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用于支持合理利用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管理工作。在罚则上,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用能单位拒检、节能检验测试服务、用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应设定了多项条款。
四是基本符合辽宁用能实际。辽宁是用能大省,年能源消费量占全国的8%,产业结构以重化为主,比重高达80%,重点用能单位多,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比较落后,资源利用率低。因此草案针对我省用能实际,在条款中对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划定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培育和规范节能市场、建立投资和评价考核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篇执行方面做了符合辽宁实际和指导未来发展的规定。
《条例》是我省节能事业十一五的开篇之作,是大举之作,势必对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最后,愿我们精诚合作,打造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氛围。
首先,感谢诸位多年来对经委的关爱,尤其是改革后的新经委。职能转变以后,省政府对经委的工作十分重视,特别是去年以来,省政府又赋予我们经委两项承载着全省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使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也是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省政府将执行这两项任务的工作机构都设在了经委。经委上下齐心协力,在在座各个单位的鼎力支持下,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四天前在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刚刚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着我省节能工作进行理性发展时代。
受经委委托,现就《条例》有关情况向在座通报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意义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资源已上升到和人口控制、保护环境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国策。国务院明确提出经济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在我省,文岳省长提出要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政府工作,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强调了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的重要意义,都要求必须以最少的资源消耗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是用能大省,能源供需矛盾非常突出,多年来,能源供需缺口一直在6000―7000万吨标准煤左右,其中原煤需从外省调入7000万吨,原油从外省调入及国外进口达4000万吨,对外依存度高达50%。电力方面,虽然没有出现像南方的大规模拉闸限电情况,但已出现缺煤停机现象。几大主力煤矿面临着资源枯竭的严峻局面,未来能源供应极不乐观。
我省的能源消费结构是以煤、油为主,煤油所占比重高达98%,天然气、水电等优质能源消费量仅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其中,工业用能比例大,高达75%,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未来一定时期内,冶金、石油化工等以基础原材料为主体的工业仍是我省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能源消费会进一步增长。
从总体上看,我省的能源利用水平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目前我省的能源效率仅为3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产业技术水平低,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比较落后,能源消耗大,电力、冶金、石化、建材、轻工、纺织6个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水平,比全国平均水平高8%,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0%,主要耗能设备效率低,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运行效率62%左右,低于全国3个百分点,比国际先进水平低20个百分点,中小电动机平均效率为81%,低于全国6个百分点。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山东高出90%,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山东高出60%。
目前,辽宁正面临着经济发展与能源约束的双重矛盾。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是难以为继的,节能问题,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是关系到我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重要目标能否实现的重大问题。因此,制定出台《条例》,通过立法确立制度和规范,推进合理利用能源的社会节能促进机制的形成,是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头等要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从98年施行以来,节能工作的法制化建设步入正轨,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国务院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章,上海、山东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相继颁布了实施条例或办法,这些实施条例或办法,可操作性强,规定具体,有效地规范了当地的节能工作。我省《条例》的出台, 是全国“十一五”期间节能领域的第1部地方性法规,无论从贯彻国家节能的战略发展思路上,还是推动辽宁地方节能事业理性发展上,都是的一件大事。
二、《条例》制定的简要过程
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起草审核阶段,按照2005年立法计划,省经委在总结我省近年来节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节能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借鉴上海、江苏、四川等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条例》初稿。按照立法程序,省政府法制办在充分征求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后和省内外调研后,形成《条例》。《条例》共四十二条,主要就节能管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第二阶段是政府审议阶段, 在2005年8月22日召开的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上,听取了省法制办主任孙桂真同志的起草说明,并且审议通过了该《条例》。第三阶段是人大审议阶段,2005年9月20日和1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该《条例》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在2006年1月13日刚刚结束的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条例》高票通过。
三、《条例》的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
此次通过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分为总则、节能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合理利用能源、促进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组成部分。从体例上,草案与《节能法》基本保持了一致,同时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在条款内容的设定上充分体现了我省的用能实际,以工业节能为主体,兼顾了农业、建设、交通、行政机构、服务、流通及城市公用事业等诸多行业,涵盖了从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到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社会节能等诸多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节能监督管理问题
为了加强节能的监督管理,《条例》在六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及建设(第八条)。二是制定我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用能设备、禁止建设的耗能高的工业项目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第九条)。三是制定我省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指标(第十条)。四是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第十一条)。五是建立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三条)。六是强化节能检测,保证检测质量(第十四条)。
(二)关于合理利用能源问题
为了促进合理用能,《条例》规定:1、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控制管理制度和奖罚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做作业资格人员(第十五条);2、用能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能源计量管理(第十八条);3、规范能源生产经营及供能单位行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4、建筑节能及用能要求(第二十二条);5、推行集中供热,稳步推行热量计量收费制度(第二十三条);6、加强交通节能管理(第二十四条);7、规范国家机关用能,建立政府节能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和公共财政支持的单位政府制定节能规章制度,建立能源计量、统计、核算体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8、规范服务业用能行为(第二十八条)。
(三)关于节能促进与保障问题
为了节能促进与保障,《条例》规定:一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重大节能工程示范项目,推广成熟、有效、有广泛作用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措施,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第二十九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纳入科学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第三十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市场等(第三十一条);四是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第三十二条)。
(四)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由于《节能法》在罚则上的局限性,作为地方性法规,在《节能法》修订前,《条例》无法对有关用能行为设定罚则,而且我省的立法原则又是严格执行上位法,因此法律责任的设定基本是在《节能法》的框架内。
四、《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有很强的先进性。《条例》内容能够与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在总则中突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全国节能法律节规中率先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这些都是我国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作为我国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其中的结构调整、节能管理、技术进步、推行新机制、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主体工作内容在《条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第五条的“完善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保障和支持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将节能纳入政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国家机关提出率先节能。第三十三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源审计、中小企业能源评估、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机制”等;国家新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节约型社会建设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在草案中有着体现,如第十四条的“节能产品优先推广使用,政府优先采购”、第二十二条的“执行能源效率标识制度”以及节能监察、建筑节能等等。
二是有相当的创新。草案在保证与《节能法》
总体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在一些领域上实现了突破,经统计,共有15处为全国节能系统在地方性法规中第1次做出这样的确定,如建设节约型社会、政府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能源效率标识、能源管理人员具备从业资格、发展公共交通为核心的交通节能、国家机关节能等等。这些内容是具有很强的趋势性、前瞻性和探索性。如推行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对推动采暖体制改革,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很有启发。
三是有相关的操作性。为了确保《条例》真正能够起到规范全省节能活动的作用,草案中设定了很多促进和保障条款,大大增加了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草案明确了省经委的执法主体地位,同时规定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规定了设立节能资金,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 用于支持合理利用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各种技术措施以及管理工作。在罚则上,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用能单位拒检、节能检验测试服务、用能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应设定了多项条款。
四是基本符合辽宁用能实际。辽宁是用能大省,年能源消费量占全国的8%,产业结构以重化为主,比重高达80%,重点用能单位多,工业技术和装备水平总体比较落后,资源利用率低。因此草案针对我省用能实际,在条款中对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划定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培育和规范节能市场、建立投资和评价考核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节能篇执行方面做了符合辽宁实际和指导未来发展的规定。
《条例》是我省节能事业十一五的开篇之作,是大举之作,势必对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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