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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最严《环保法》获最严执行

  2015-02-04 15:49: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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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一、舆情综述

  1月1日起,去年四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将正式施行。新《环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被称作“史上最严《环保法》”――一方面,规定了违法排污将面临“天价”罚单、特定环保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拘留、严重污染环境者将被追究刑责等严厉法律惩罚制度;另一方面,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监管机制与管理机制上,综合运用市场机制和财税政策,助推中国经济绿色转型。

  同时,环境保护部出台54项新的政策以配合新《环保法》的实施,其中有五项细则同步实施;两高等部门也将出台配套政策,如公安部制定出台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与新《环保法》同步实施。根据该办法,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将被拘。

  从内容看,五项细则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确定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不同程度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分工,并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参加联合调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排、偷排、暗排的,非法排放物中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公众关心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如何计算的问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规定,对于企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等违法行为,县级以上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以便接下来的举证和起诉、索赔等程序开展。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表示,接下来,环保部还将制定环境损害评估鉴定、《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地方也将出台地方性规章落实新《环保法》。

  媒体报道显示,新法虽然正式实施不过几天,但其已经初显威力,各地环保部门积极依法行政,催生出多起环保诉讼和处罚案例。其中,广州市环保局日前查封了两家违法排污企业,湖南也首次对违法排污拒不整改企业采取了行政拘留措施,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4日宣布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2015年元旦获得立案。

  部分舆论认为,在法律法规铁拳下,环保执法有望全面铺开;也有部分分析担忧,法律的这些规定无疑赋予了环保监管部门更大的权力,但是,得到了法律授权后,环保部门能否将这些权力行使好,把法律的规定执行到位,对环保部门来说是一场考验。这意味着,史上最严《环保法》需要有最严执行力。

  二、舆情传播

  中电传媒舆情监测室监测数据显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月8日相关新闻信息超过2000余条,对新环保法抱有的期待、落地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是媒体报道的重点。

  媒体信息走势图(略)

  三、媒体及专家评论

  分析新《环保法》的亮点和出台背景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三严:一是对企业要求更严,特别是首次规定“按日计罚”的严厉措施,将会给污染企业以从未有过的最大违法成本;二是对地方政府要求更严,明确了环保直接与干部考评挂钩;三是对监管部门要求更严,列举了九种失职、渎职行为,并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

  严法应时而出,既反映了党和政府铁腕治污、猛药去疴的决心与力度,也凸显了中国发展转型阶段所承受的巨大环保负荷。正如环保部部长周生贤所说,呵护碧水蓝天需要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护航”。而从“自来水检出抗生素”疑云到市民挽留“APEC蓝”,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走到了倒逼法治加力的地步。

  ――1月1日新华社

  与旧版《环保法》相比,新《环保法》的亮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总量控制。排污总量控制,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对超过国家排污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成本成为地方政府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加强落后产能环保改造或直接关停,为更多产能腾挪出排污指标保证。

  2.加罚。环保治理落实困难,很大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为GDP高增长而包庇企业排污的行为,另一方面在于企业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困境下作出的逆向选择。

  3.加权:赋予环保部门更多权力。环保监管难度大其中一环即主管部门权力受限。新《环保法》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除了现场检查之外,将被赋予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权力。“欲善其事”,为环保部门“先利其器”。

  4.激励:环保目标完成情况与政府负责人考核挂钩。“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对本级环保部门和下级政府及负责人考核内容,从激励角度提高政府监管环保积极性。

  5.信息公开:撬动全民力量。对污染企业施加舆情压力:要求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政府公开污染与环境状况: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补缺。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新《环保法》中补足了部分原有《环保法》中的部分监管漏洞,如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列入违法排放事项;规定“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加强对环保第一条防线监测的推动力度。

  ――1月6日海通证券研报

  分析对我国环保业发展的影响(略)

  (详见《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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