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下限标准执行
近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这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明确的税收法定原则和环保税法的授权规定,首次确定该省具体适用税额,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发挥税收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前,安徽省排污费的征收种类主要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和固体废物四类,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对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按照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其他污染因子按0.6元征收;对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五项重金属按照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其他污染因子按0.7元征收。去年,全省排污费征收额为7.3亿元。
按照1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税法规定,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将改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安徽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今后视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形势变化或国家其他政策要求变化时再考虑调整。
之所以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解释说,由于安徽省部分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低,即使按照环保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这些企业的税负也会有所增加。考虑当前经济形势,若再进一步提高税额标准,部分企业特别是部分重点企业短时期内难以承受。
对此,安徽省财政厅开展了重点调研,并进行了详细测算。全省9273户缴纳排污费的企业,按照最低税额标准征收,“费改税”后税额增长12%,其中64户典型企业增长5.9%,17户重点企业增长32.1%。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总体税额不大。与征收排污费相比,环保税法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减少排放浓度的,加大税收减免力度。对增加的税收收入,鼓励市县主要用于加大对排污企业环保技改投入。通过这些措施,企业税负压力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罗建国说。
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万方认为,安徽省税额标准暂按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充分体现了税负平移立法原则,既着力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力,又充分考虑了企业税负负担,符合法律规定和安徽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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