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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修订:强健法律“软腿” 促强制性节能

  2006-08-07 10:39: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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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记者黄全权 姚润丰)一边是我国的能源供给状况红灯频闪、中央三令五申严促节约;一边是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节能在很多地方成为“纸上演兵”。作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中最尴尬的现实之一,这种巨大反差有望在不远的未来得到改变。

    根据来自权威机构的最新透露,由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着手的《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正紧锣密鼓地进行,建议方案可望年内出台。      

    老法新修引人关注

    虽然此次法律修订的具体内容及条文尚未揭开面纱,但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的表述已经传递出了诸多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修订将主要集中在明确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明确对节约能源的奖励和对浪费能源的惩罚措施上。

    不仅如此,《节约能源法》的修订还将扩大现行节能法的调整范围:从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扩大到含覆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

    “这意味着,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将一改以往存在的务虚、软性特点,有望成为一部权责规定明确、约束效力坚强有力的硬性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保卫说。

    引人注目的修法来源于一个最大的现实:尽管我国经济增长中能源过度消耗的问题由来已久,并日益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心腹之患;尽管国家高层对节能工作认识日益清晰,态度愈发坚决,但施行至今已达8年的《节约能源法》显然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强制性约束效应。     

    现行法律“软腿”造就几多尴尬

    世无患无法,而患无必依之法。事实是,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实施中的“软腿”尴尬随处可见。

    法律空置现象耐人寻味。《节约能源法》已经施行8年,但根据有关资料,各地不断上马的各类工程项目中,没有一个因为节能设计不合格而被叫停。单位或个人因浪费能源而受到惩罚的事例也几乎难以找寻。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认为,现行节能法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根据《节约能源法》规定,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有节能篇。但却没有规定节能篇应当有哪些具体内容,由什么部门负责审核,也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达到怎样的节能标准,根本无法影响这个工程能否获准上马。

    《节约能源法》还规定,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在实际生产生活中,这两条规定同样形同虚设。

    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和软性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领域上的“疏漏”则是更大的短处。专家指出,现行《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偏重于规范工业节能,对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公用事业等领域节能缺少具体规定。一个最好的印证是,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建筑耗能已经占到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而对这方面,节能法律几乎没有规定。      

    日益完善的法规体系留下期盼

    法律之威在其强制性,而切中时弊之法方能成法中利器。权威人士表示,修订后的节能法,可操作性将大大增强,成为促进节能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实现今年和“十一五”时期节能降耗目标,将着力健全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在抓紧做好《节约能源法》修订工作的同时,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加快组织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行业能耗准入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这意味着,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

    与此相呼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近日表示,将尽快制定和修订一批法律法规,并加强法律普及和执法检查,形成依法节能的良好氛围。业内人士已经注意到,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准入标准正逐步“亮相”,在钢铁行业,吨钢综合能耗如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数值,禁止项目上马。

    据悉,国家发展改革委正联合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财政、税收政策,争取早日出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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