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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余热发电迎机遇 诸多问题仍待解

  2012-09-04 16:44:25    来源: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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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8月6日,《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正式出台。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比2010年下降16%。“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同时,特别明确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十项重点工程,根据规划,将有2.366万亿投资投向上述领域,余热余压利用在节能改造工程中被重点提及。  

  余热余压利用开始进入公众视线并非偶然。据统计,各行业的余热总资源约占其燃料消耗总量的17%~67%,其中有60%可回收利用。随着节能减排被列为考核经济发展的“硬性指标”,余热余压利用以其可观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断被提上国家战略层面。

  事实上,早在7月11日,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中,就将余热余压利用装备制造放在了重点发展的节能领域中,外界纷纷揣测:这或为余热利用装备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而此次节能减排领域超两万亿的投资,着实为相关产业再次注入一针“兴奋剂”。

  余热发电与其他分布式电源一样面临着诸多难题,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沈龙海接受 《中国电力报》采访时透露:“余热发电装置运行管理机制、机组可靠性、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可操作性较差等等依然是制约我国余热发电的瓶颈。”

  余热发电迎“机遇”

  权威媒体此前报道称,“截至2010年,我国钢铁、水泥、玻璃等七个主要行业的余热发电装机已达1200万千瓦。到‘十二五’末,我国余热发电装机规模将达2600万千瓦,装机容量将超越三峡,是现在已建核电站装机规模的2.4倍”,余热发电带来的效益与发展前景几乎可以预见。

  再来看《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在具体行业推广上的体现,《规划》指出,钢铁行业推广干熄焦、干式炉顶压差发电、高炉和转炉煤气回收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有色金属行业推广冶金炉窑余热回收等等,到2015年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十二五”时期形成57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双良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节连山做过一项统计: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至2009年9月,我国6兆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容量80万兆瓦,其中火电62万兆瓦。采用余热回收系统,每年可回收冷凝热2180百万吉焦,相当于每年节标准煤1.2亿吨,减排二氧化碳2.4亿吨。

  如果热价按25元/吉焦计算,每年回收冷凝热收益即达544.32亿元;热指标按50瓦/平方米计算,利用回收的冷凝热就可以新增供热面积21亿平方米;每平方米供热面积投资按80元估计,利用冷凝热供热就可以拉动投资1680亿元。

  毋庸置疑,“十二五”期间我国余热发电的市场前景非常广阔,对解决日益严峻的节能减排形势大有裨益,但也应该看到,一方面是并网运行的管理制度、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可操作性较差带来的并网困境;另一方面是余热余压利用节能服务公司不断涌现带来的行业标准缺失、市场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力等问题,如果上述困扰得不到妥善解决,那余热发电的构思恐将再次停留在“纸上”。

  诸多“瓶颈”待解

  面对如何更好地利用余热余压发电,沈龙海建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加大统筹协调和监管力度;参照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发展,有 条件的企业和地区推动余热余压发电的分布式发展模式;不论是供电企业还是余热余压发电企业,都要从节能全局出发,搞好合作,实现共赢。”除此之外,目前余热发电行业的另一瓶颈便是缺乏资金。余热发电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在3~5年,考虑到政府的节能奖励,投资回收期一般还可缩短3~6个月。但由于项目初始投资额较大,一般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庞大的一次性投资对余热发电推广形成一定阻力。

  节能减排是国家在“十二五”期间的重点扶持行业,税收政策相应有所倾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销售自产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专家还建议:支持从事余热利用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和中小企业集合债,鼓励相关企业上市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定向加大对余热发电项目的信贷投入,引导各类创投资金或股权投资企业以及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余热资源利用领域的投入。中央和地方财政还应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余热利用项目贷款的增信支持。

  随着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的不断推广,沈龙海指出:“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创新应用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技术和装备的市场机制和商务模式也十分重要,这是推广利用好余热余压资源的关键。”(于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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