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 | 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获刑11年 被控受贿511万仅认100万 涉多家电力企业
2017-09-02 08:59:4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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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萧辉 财新网
曹长庆否认所有的单位行贿指控,称没有对电价调整进行任何不当干预谋利,仅承认私人交往中的100万元左右受贿事实
记者 萧辉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受贿案于8月17日宣判,被控受贿511万元的曹长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财新记者了解到,曹长庆在庭审中当庭喊冤,否认大部分指控。曹长庆是继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能源局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能源局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之后又一位当庭喊冤、否认大部分指控的落马中央部委官员。
2016年9月28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受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曹长庆于2007年至2014年,利用担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市中兴正信会计律师事务所、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在承担审计业务、电价调整以及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511万元。
据参与庭审的知情人士透露,曹长庆在庭上仅承认了价值100万元左右的“朋友赠予的高级照相机、镜头、房屋装修费和茶具座椅等物品”,而对检方指控的400余万元电力企业行贿款坚决否认。庭审时,63岁的曹长庆情绪激动,数度落泪,多次表示检方指控的电力企业的行贿者他并不认识,也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对具体企业电价调整有过任何不当干预行为。
官方简历显示,曹长庆是湖南长沙人,早年从军,1979年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因作战英勇,曾荣获广州军区通令嘉奖。1981年他转业到湖南省物价局,开始和“物价”打交道。1997年5月,曹长庆上调国家计委,任收费管理司司长;1998年6月,任国家计委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2006年6月改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直至2014年5月退休。在临退休前一个月,他还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

资料图:曹长庆
发改委价格司是发改委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包括电价、水价等在内的多种垄断商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和监管,“是权力最大的国家发改委内最有权力的部门之一”。在掌管这个人称“天下第一司”近八年时间里,曹长庆直接参与并部分主导了近年来油价调整、药价调整、阶梯电价等多项重大改革。
“最有权势的部门”自然也是腐败高危区。2014年8月21日前后,刚刚退休3个月的曹长庆外出回京时在北京机场被带走调查。一个月后,接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职务仅四个月的刘振秋亦被带走调查,同时被带走的还有两位副司长周望军和李才华。据知情人士透露,四位正、副司长落马均与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电力企业行贿有关。
被指受贿511万元 为电力企业调整电价谋利
根据公诉方指控,曹长庆自2007年至2014年,利用担任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北京市中兴正信会计律师事务所、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和个人在承担审计业务、电价调整以及安排工作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务共计折合人民币511万元。
公诉方列举了曹长庆所涉的四项犯罪指控:2010年至2014年,曹长庆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黄某的请托,在中国水电八局参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向发包方的主管公司打招呼,帮助中国水电八局中标部分工程项目,水电八局中标后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黄某控制的公司。期间,曹长庆涉嫌多次收取黄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45.7万余元。
2008年至2014年,曹长庆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接受刘某的请托,在电价调整过程中,为刘某控制的北京中兴正信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承揽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电价成本审计业务提供帮助,涉嫌收受刘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万元。
2013年,曹长庆涉嫌接受姚某的请托,帮助其女在国家发改委实习并承诺为其安排工作,收受姚某给予的价值人民币34.8万元的相机和镜头等摄影装备。
2007年至2014年,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能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华能集团华东分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天津煤气化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液化床示范电站有限公司等八家在电价调整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给予的财务共计179.8万余元。
财新记者梳理这四项指控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曹长庆涉嫌收受个人的好处费,间接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朋友承揽工程项目中标、安排工作;一类是曹长庆涉嫌接受电力企业的行贿,直接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电力企业在电价定价调整方面谋取好处。
按国家发改委网站所描述,价格司的职权涉及国计民生,负责对包括电价、水价等在内的多种垄断商品和公共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和监管,甚至连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都是由价格司提出。
电力行业资深人士告诉财新记者,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对电价拥有定价审批权,价格司设置了林林总总各种电价,其复杂程度令资深人士也难以厘清。
中国的电价机制备受诟病,被称为“中国计划经济最大的堡垒”。目前的上网电价仍然以成本加成法,即以成本加上一定的利润确定上网价格和销售价格,发改委价格司拥有审批核定权。
早在2002年,中国便启动电力体制改革,希望打破垄断,在电力领域引入竞争,最终由市场形成电价。但改革屡屡陷入停滞。多名电力业内专家认为,价格司不愿放弃电价审批权,是改革阻力之一。
否认全部单位行贿 仅认收受朋友财物100万左右
据参与庭审的知情人士透露,曹长庆在法庭上仅承认了100万元左右受贿数额,包括朋友赠予的高级照相机、过年过节红包、房屋装修款;而对于检方指控的其他400余万受贿款项则坚决否认,拒不承认接受任何单位的行贿,坚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任何电力企业在电价调整上谋取利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曹长庆在侦查审讯期间,主动向侦查机关承认了刘某、姚某等人送的照相器材、袁某送的桌椅茶板家具、黄某送的房屋装修费和过年红包等,共计价值100万元左右。
而对于其他400余万元受贿款项,曹长庆坚决否认。起诉书指控:在2011年,曹长庆以为其子购买房子为由向黄某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由其子为黄某出具了借条,后曹长庆将借条要回,以免除债务的形式收受黄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
曹长庆在庭审时辩称,2011年12月他为儿子做担保向黄某借200万元购房,借期三年,期间曹长庆还了50万元,并承诺剩下的150万债务用投资创时能源公司的股权抵债,但还没有到最后还款截止日期,曹长庆就被关押,客观上没有办法还款。曹长庆认为这200万是普通的民间借贷,不属于受贿款。
曹长庆否认了检方指控的所有八项单位行贿,他称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为任何水电企业在调整电价上谋取好处。曹长庆的律师指出,电价调整涉及到五大央企、各省物价局、发改委价格司和国务院等多个机关部门参与研讨层层审批,曹长庆根本无法单独完成对某个企业电价调整的影响,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曹长庆为某个企业电价调整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说过情,大部分涉案电价审批文件上也没有曹长庆的签字。
据检方指控,2007年至2010年,曹长庆接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该公司在上网电价调整调查事项中谋取利益,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0万元。检方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显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肖某和程某自称有出入国家发改委的车证,在晚上开车进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办公室,分别给时任司长曹长庆、副司长刘振秋、李才华各行贿20万元。
曹长庆否认收过河北建设投资集团20万行贿款,他称根本就不认识程某,肖某也只偶然在公共场合见过一面,指控收受他们20万贿赂“完全是子虚乌有,是凭假证据抓人”。曹长庆的律师指出,检方提供的只有肖某和程某的单方口供,不能自圆其说,肖某称凭发改委给他们特别颁发的车辆出入证在晚上开车进入国家发改委,到价格司办公室挨个给几位司长送钱,但发改委管理严格,控方证据里根本就没有肖某说的发改委的车辆出入证,没有证据证明肖某、程某进入过发改委价格司办公室。
据知情人士透露,刘振秋和李才华也在审讯中否认收受河北建设投资集团20万行贿款。
据起诉书指控,2012年,曹长庆接受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该公司在上网电价调整事项中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给予的价值人民币10.4万元的佳能照相机镜头一个及其他摄影装备。
曹长庆当庭辩解,大渡河公司负责人请托事项完全子虚乌有,实际上是国电集团的姚某向曹长庆赠送了一个佳能相机镜头,他自称与姚某是有共同摄影爱好的好友,有多年师徒之谊,姚某送了曹长庆一个镜头,曹长庆送了姚某一个相机,价值五、六万元,属于摄影发烧友之间的馈赠。“检方只认定了他收受了姚某的摄像镜头,而不认定他赠送给姚某相机”。
曹长庆的律师表示,在检方指控的这八起单位行贿中,除了座椅茶板和相机之外,曹长庆自始至终不承认收受电力企业现金贿赂。指控收受电力企业170余万元现金的证据中,只有行贿人一方的单方证据,没有受贿人一方的供述。在一对一这样的证据结构里,行贿人的证言还有很多疑点,有待查证。
在庭审中,检方反驳:现有证据均经过办案机关依法取得,合法真实有效,辩护人也观看了证人作证的录像资料,相关证人无需出庭。曹长庆涉嫌收受的单位贿赂,均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在场或者参与,并有单位财务报销凭证书证等佐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曹长庆构成受贿罪。
据财新记者此前报道,2016年10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的国家能源局原核电司司长郝卫平,也否认了针对他的多数受贿事实指控,指称证人证言中有多处矛盾和不合情理(详见财新网无所不能报道“能源局司长郝卫平被控受贿1240万获刑12年半 喊冤只认98万”)。但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认为,郝卫平翻供的理由有悖常理,其绝大部分受贿事实系两个以上行贿人共同行贿,行贿人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或者行贿人虽是一人,但行贿人行贿前后曾向上级领导、相关人员汇报,上级领导、相关人员的证言对行贿人的证言予以补强,相关电厂的财务资料及经手财务人员的证言,也证明给予郝卫平的行贿款在电厂有冲账、报销,故最终认定了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
财新记者了解到,自2016年9月28日曹长庆受贿案一审开庭后,宣判日期多次推延,至今年8月17日才宣判,曹长庆被判刑11年。
据财新记者统计,截止目前,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局系列受贿案已有一审宣判结果:国家能源局原副局长许永盛被控受贿561万元,获刑13年;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原司长郝卫平被控受贿1240万元,获刑12年半;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原副司长梁波获刑12年;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原司长曹长庆被控受贿511万,获刑11年。这四人均在庭审中喊冤,否认全部或部分指控,相关上诉案件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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