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重点用能企业10月起未按规定节能将被罚款
2012-08-29 16:00:25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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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今后,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或没有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将被处以罚款。
年耗能两千吨标煤企业纳入监管
“消耗量大、自给率低是当前省内的用能现状。”据业内人士介绍,《条例》在国内率先对建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用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通过实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等各项措施,能源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我市GDP能耗逐年降低。但福建省属于能源匮乏的省份,无油、无天然气、少煤,常规能源短缺,一次能源自给率仅为40%。因此,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非常必要。
“长期以来,部门对企业的节能监管一般局限在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而今后,这一监管范围将有所扩大。”据市质监局计量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此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两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换句话说,今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两千吨标煤的企业也要遵照规定,执行节能措施。”
不批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
“今后,重点用能单位应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据介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的节能工作包括,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设置、保存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根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据了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企业的锅炉、窑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本省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不执行数据在线采集将被罚款
条例明确,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灶、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除了技术上的革新外,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促进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其中,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入。条例还明确,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和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主要耗能行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
在鼓励企业履行节能义务的同时,《条例》制定了严格的违反惩治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如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或者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企业合理配备使用计量器具的,可获补助,而不愿配备的,将面临处罚。”据介绍,重点用能单位如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年耗能两千吨标煤企业纳入监管
“消耗量大、自给率低是当前省内的用能现状。”据业内人士介绍,《条例》在国内率先对建立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应用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通过实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用能管理等各项措施,能源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我市GDP能耗逐年降低。但福建省属于能源匮乏的省份,无油、无天然气、少煤,常规能源短缺,一次能源自给率仅为40%。因此,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非常必要。
“长期以来,部门对企业的节能监管一般局限在年耗能五千吨标煤以上,而今后,这一监管范围将有所扩大。”据市质监局计量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此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两千吨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换句话说,今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两千吨标煤的企业也要遵照规定,执行节能措施。”
不批准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项目
“今后,重点用能单位应每五年编制节能规划,每年制定年度节能计划,并按要求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据介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的节能工作包括,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设置、保存能源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统计资料;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根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前,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据了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结果应向相关部门备案。对于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机关不得批准、核准建设或者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对于不符合节能标准或者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应当把降低能耗列为技术改造的重点;企业的锅炉、窑炉、变压器、压缩机、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的用能效率不符合国家、本省节能规定的,用能单位应当进行更新改造。
不执行数据在线采集将被罚款
条例明确,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加强农村能源建设,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发展新型、高效的大中型沼气池,推广省柴灶、节煤灶,发展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
除了技术上的革新外,条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促进节能工程、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其中,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节能行业的投入。条例还明确,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和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主要耗能行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
在鼓励企业履行节能义务的同时,《条例》制定了严格的违反惩治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如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或者不按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用能企业合理配备使用计量器具的,可获补助,而不愿配备的,将面临处罚。”据介绍,重点用能单位如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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