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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小电网关系问题----再谈打破配合一的电网垄断体制

  2013-06-24 23:49:3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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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摘要】日前见到某省电力公司老总谈实现全省电网统一管理的一件文字材料。文中所述,涉及到正确对待大小电网关系,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中央关于电力体制改革以及重视发展农村水电等部署的重要问题。实质关系到是坚持或变相坚持“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贱价收购’”地方小电网,还是加快电网输配分开改革步伐,坚决打破输配合一的电网垄断体制。

    1.大小电网关系问题的实质

    以国家电力为主形成的国家大电网和以地方电力为主形成的地方小电网,简称大小电网,两者之间的矛盾过去有,现在有,今后还会有,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矛盾,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矛盾的双方一方是即将重组的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省级电网公司,另一方是地方电力,主体是中小水电,即农村水电。新时期,国家将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统称为农村水电。

    大小电网关系问题的实质,目前是输电网与配电网的关系,总体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关系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水能资源丰富地区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是并网农村水电的主要体制形式。类似于美国农电合作社,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大电网并网,余电上大电网,不足从大电网购入。是独立配电企业,是电网输配分开改革中的完整市场主体,与输配合一电网垄断体制天生不容。实行输配分开,是协调大小电网关系并推进其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

    厂网分开关系的是许多个独立发电公司(厂)的权益,输配分开关系的是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输配合一”的说法

    即过去所谓的“多家办电一家管网”。

    即现在在某省重新提起的所谓电网“三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或“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也就是:区域电网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从500、220千伏输电网,到110、35、10千伏配电网,到低压线路,一直到灯头,都实行所谓“三统一”或“四统一”,也就是一家管网、一统到底、独占市场、独家经营。

    这是迄今尚未触动的电网垄断体制长期形成的权益机制与习惯思维的产物。实质打击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影响县域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不符合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方向,不符合国际社会联合电网分布式供电战略发展方向。

    3.某省电力垄断企业的主张与做法

    一是不主张输配分开,强调输配网均具垄断性,只讲厂网分开、配售分开。但又不能否认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是要输配分开的。于是就说“那是中央的以后部署,我们应从当前实际出发”。以期造成既成事实,实质是设置障碍,拖延、阻止电力体改,走回头路,与电力体改逆行。

    二是只强调“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输电网公共服务和提供电力支撑与保障的职责。混淆是非的有两点:①不讲输电网提供公共通道、服务的的公用事业性质;②不讲市场必须接受监管与规则约束。当前极不成熟的“电力市场”,还必须接受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政府行政手段的调节。电力市场存在着一级批发、二级批发和销售、零售等层次和环节。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不仅仅是建立一个更有效率的以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为主的全国统一、开放的电力市场体系,还要建立一个更为公正的全国统一、开放,多主体、多区域、多层次,规范化的有序竞争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

    三是在电力供需矛盾再次突出的情况下,国家电力垄断企业利用地方政府亟需其提供电力支撑和保障的饥渴心理,蓄意发挥强势作用,以统管输配网为前提条件,并以此相要挟,否则,不建设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与线路。

    4.打破输配合一电网垄断体制的紧迫性

    厂网分开固可调动发电公司、独立电厂、多种资本开发电源的积极性,但由于输配未分开,这种积极性仍会受到不应有的制约,电力垄断体制仍会在发电端发挥误导作用。在输配末分开的情况下,独立发电公司(厂)难以自主选择向配电网与用户直接供电,不可能做到国务院[2002]5号文件规定的“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更不可能打破电网企业独家购、销电力的垄断体制。

    严重地是坚持输配不分开,不仅不打破输配合一的电网垄断体制,反而进一步搞所谓的电网“三统一”、“四统一”,这实际是由国家电力垄断企业继续对小水电、农村水电、地方电力企业实行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股改和利用“三产”施行贱价收购。进一步上划电网、上收供区、独占市场,将导致扩大“侵害地方、群众权益,剥夺‘三农’”范围的严重后果。再也不能容许这种状况继续发生。厂网分开关系的是许多个独立发电公司(厂)的权益,输配分开关系的则是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穷地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自贯彻国务院[2002]5号文件两年多来,电力体改稳步推进,取得成绩,但输配分开改革进展迟缓,在某省根本没有触及。该省的地方电力企业及其供电区的县乡用户,始终未从电网垄断体制桎梏中解放出来,现在还进一步面临“全面、逐步”交出电网、供区、市场的严重威胁。充分表明了打破输配合一电网垄断体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5.对某省电力公司老总关于实现全省电网统一管理一文的看法

    立论不对,意见不对,建议不对。违背国务院国发[2002]5号文件、国办发[2003]62号文件等一系列文件规定精神,违背电力体制改革方向;违背中共中央[2002]2号、[2003]3号、[2004]1号文件有关发展农村水电的规定精神。        

    (1)立论不对。将该省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协调发展的格局,是改革的产物,符合国情省情,符合联合电网分布式供电的电力改革和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充发挥该省大中小水电的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比较优势,有利于取得多方面的政策支持,结论为“是全国少有的大小电网共存的省份,大小电网矛盾突出,重复建设浪费较大,国家政策得不到充分利用。”

    (2)意见不对。给小电网定了四条弊端:

    一是所谓“无法满足经济发展要求”。

    根本是电力发展的问题;支持大小电网高电压等级联网的问题;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无歧视执行并网政策规定的问题。

    电力发展是大小电网的共性问题。需要解决,有法解决。

    二是所谓“无法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正是输配合一的电网垄断体制,导致“有水难以发电,发电难以自用,有电难以上网”,“限制上网电量,压低上网电价,控制下网电量,抬高下网电价”,严重影响小电网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所谓“无法统一电网规划和建设”。

    所提不符合事实。

    统一规划通过发改委实现。地方电力电源电网建设,均按国家规定,按容量(含库容)大小、电压等级高低,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发改委统一规划。

    按国家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在电网规划建设运行上应是“统一规划、分别实施”,“统一调度、分级管理”。1998年下半年以来至今,有关省区农网城网改造“一省两贷”的实施,就是实证。

    四是所谓“无法实现全省统一电价”。

    统一电价是政策,不是统一核算。大电网能做到,小电网同样能做到,只要无歧视执行趸售电价,小电网能够做得更好。

    (3)建议不对。建议通过“重组”、“收购”实现全省电网统一管理,也即实现全省电网输配合一(实施所谓大电网控股的“一市(州)一公司”、“一县一公司”),划归区域电网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子公司统一管理运营。

    一不考虑几个市级地电企业均是配电端发供一体的上市电网经营企业,发供不能拆分,要对地方国有股东权益负责,要对全国股民负责;二不考虑地方电力对地方而言,地方应拥有必要的电力自主权,应取得属于地方的全额税利收益,特别是应巩固发展自身的造血功能和机制;三不考虑五年多年来农网城网改造“一省两贷”中,属于国家投入西部地区的省级网改资金和形成的省级国有资产(含市、州、县权益);四不考虑国办发[2000]69号、国家发改委[2003]779号和国家三部委[2003]37号等文件规定,不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进行电力国有资产流动,等等。而准备强势采取所谓“重组”、“收购”措施,坚持输配合一,实施输配电网统管,继续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脱离地方实际,背离人民群众意愿,侵害地方、群众权益。这种作法,将是地地地道的倒行逆施。

    6.即将重组的省级电网公司,要坚持实行输配分开

    根据国务院[2002]5号文件的规定和曾培炎副总理“原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区域电网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要打破省际界限,不能搞简单的‘翻牌’”,“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点,是以县供电范围为单位实施公司化改制”的讲话精神,我们的理解和建议是:

    (1)坚持实行厂网分开、输配分开、主辅分开,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2)配电公司原则上在县(市)供电范围内组建。

    (3)输电网和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界为220千伏及以上和110千伏及以下。

    (4)国家应尽快建立独立于各省级电网公司的国家级配电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即将从各电网公司分离出来的配电公司的中央级次出资人代表,以消除关联交易,使国家(区域)电网公司输配分开后形成的县级独立配电公司,与地方县级独立配电公司处于平等竞争地位。

    (5)在界定区域电网公司和省级电网公司资产时,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以外的地方电网,以及趸售县、小水电供电县、代管(联营)县的配电企业,由地方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公司化改造,组建规范的配电有限责任公司或配电股份有限公司。

    (6)西部地区的农网改造资金早已明确为国家补助,因此西部地区的国家电网公司代管(联营)县、股改县的农网改造形成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均划归地方。

    (7)在组建配电公司时,趸售县、自发自供县、代管(联营)县、股改县的地方电网资产原来就为地方所有,现宜统一授权省级水电集团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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