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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情况监督检查报告(电监会专项监管报告第4号)

  2006-10-30 10:00:03    来源:电监会供电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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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行为实施监管,是体现政府意志、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

    为了加强供电服务监管,规范供电服务行为,维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供电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5月至6月,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全国供电企业供电服务情况进行了检查。

    根据此次供电服务检查的情况,综合国家电监会成立以来受理的供电服务投诉等情况,形成此监管报告。

    一、 基本情况

    目前,在我国承担供电业务的有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供电企业、水利部系统所辖的供电企业和地方供电企业。其中,区域级电网公司5家,省(市)级供电企业37家,地(市)级供电企业332家,县级供电企业约2615家。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检查前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了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同时,聘请了一批熟悉供电业务的专家及行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检查。此次检查按照“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中心城市和边远区域供电企业统筹安排”的原则,确定受检单位。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召开用户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明查暗访等几种形式,对全国不同类型的360多家供电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省(市)级供电企业37家,占省(市)级供电企业的100%,地(市)级供电企业128家,占地(市)级供电企业38%,县级供电企业198家,占县级供电企业7%,同时,检查供电服务窗口382个,召开电力用户座谈会108次,走访用户384户。

    二、监管评价

    从检查情况来看,近年来供电服务水平不断改善。特别是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供电企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供电服务工作,供电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对照《办法》的规定,大部分供电企业各项指标基本符合《办法》规定的要求。

    (一)供电质量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指标基本满足《办法》规定的要求

    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是反映电能质量的两个重要指标。供电可靠率反映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持续供电的能力,是供电企业生产能力、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电压合格率反映的是供电企业向电力用户供应合格电能的能力。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发布的指标,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供电可靠率达到99.764%,南方电网公司供电可靠率达到99.778%,均超过《办法》规定的要求。大部分独立供电企业的城镇供电可靠率及城镇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基本符合《办法》规定。

   (二)认真执行电价政策,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检查发现,各供电企业基本能够正确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电价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到位,各类收费能够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各单位在采取措施杜绝人为因素造成差错的同时,不断加大电价和收费专项检查,诚心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及时纠正电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所属部分省级电力公司建立了集中核算及电费实时帐务系统,增加了电费收支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下级供电企业擅自收取目录电价以外的优惠电价或代收目录电价以外费用情况的发生。

(三)办理用电业务的时限基本满足要求,办事效率不断提高

    大部分供电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建设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办法》规定和行业自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科学合理的业扩流程,通过对流程实时监督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将办理用电业务时限纳入绩效考核,从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保证了用电业务时限的要求。同时,有关供电企业还制定了形式多样、灵活的用电业务办理方法,加快了用电业务办理速度。

  (四)用户用电工程服务有一定提高,用户自主权有所体现

    大部分供电企业在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能够承诺不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对用户自行组织招投标建设的受电工程,能够从确保电网安全的角度出发,主动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进行验收把关,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能指导其制定有效的解决方案。

  (五)按规定执行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符合《办法》的要求

    供电企业除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了电价政策、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业务办理流程,还备有宣传资料供客户随时查阅,在对外网站上及时更新发布停限电、电网运行情况、电网电能质量标准、供电服务相关标准及服务规范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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