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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电局关于清理购售电合同的报告

  2008-10-20 15:15: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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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控制和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规范企业购售电合同管理,根据梅州供电市[2005]1号文件《关于全面清理各代管县(市)供电局购售电合同的通知》精神,我局认真地开展了购售电合同的清理工作,及时召集了购售电合同承办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会议,研究购售电合同的清理工作,网并向各发电站下发通知,要求各发电站提供电站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件,发电站的基本情况收集回来后,我局立即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的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发电企业的基本情况
   全县现拥有小水电站(车间)间,装机309台,总容量62252.5千瓦,占可开发资源量的93。全县电站年发电量约1.842亿千瓦时,其中国有发电站年发电量约343xxxx千瓦时。

从收集清理情况来看,证照齐全的发电站有17间;证照不全的有143间;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发电站有144间;具有税务登记证的发电站有122间;有89间发电站有取水许可证;有上级职能部门立项批文的有49间。我县小水电站大多数为径流式电站,无较大的库容,受气候影响大,调节能力比较差。
   二、购售电合同签订的情况

   全县共有上网发电站间,大部分发电站已办理相关证照(有一部分证照不齐),如营业执照等,具备发电上网的条件。所有电站没有签订购售电合同,但在2004年1月1日前己签订了《并网协议》的电站有161间,清理过程中提供有基本情况资料的发电站与我局签订了《并网协议》的有间。并网的发电企业基本上都能保持持续稳定的经营状态,与我局建立了长期有效的供需关系。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照不全。有些发电企业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没有立项批文有的甚至没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有些电站办理有相关证件,但由于历史时间较长,已遗失没有存档。
   2、《并网协议》中的发电站名称与现有营业收费账本的发电站名称不符。电站改制或其它原因更名后,营业收费部门的营业收费账本仍延用原来站名。
   3、有些电站改制前分别签订有《并网协议》,有各自的计量点,改制几个电站附在一块同一计量点,但《并网协议》并没有重新签订。
   4、大部分电站属于径流式发电,受所在地区气候、天气、降雨量的变化影响,调节能力差。
   5、《并网协议》没有根据发电的不确定因性合理滚动调整月度合同电量,也没有规定最低年度购销电量。这样会因为电力供应形势、上网线径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引起上网电量的波动情形的发生。
   6、没有考虑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当时电网的需求状况严格调度发电站,没有规定具体的惩奖措施,造成有些超发电站不按调度要求压负荷。
   7、《并网协议》没有明确电价及电费结算具体的确定值(标的)及结算方式。
   8、大部分发电站没有一定的发电备用容量,这样将影响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和供电的可靠性。
   四、风险处理及进展情况
   1、要求证照不全的发电企业必须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
   2、要求营业部门及时更正发电站名称,确保营业收费账本与《并网协议》上发电站名称相符。
   3、明确了长期电力平衡的责任主体,运用计划和市面上场两种手段,确保防范缺电风险。
   4、严格界定发电与电网区域,认真清理了售电市场,对于又发又供电发电企业,要求限期整改,对于限定时间内拒不整改的,采取扣付电费、强制解网等方式进行处理。同时,要求发电企业建立适度比例的备用容量的保证措施和制度。
   5、扭转电网建设滞后的局面,加大电网投入,完善各级输电网尽可能消除输电网络阻塞和制约,保证网络输电能力具有适度的裕度,从而实现电网与发电企业电量互补和备用容量互补。
   6、规范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的供应关系,化解、释放电力市场价格风险。
   7、拟出台相关办法,进一步强化自购电管理,监控好自购电的计量、电量考核和电费结算等各环节,规范自购电行为。


   五、意见和建议
   1.制订适合梅州地区实际的购售电合同管理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从而规范管理。同时,加强对发电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改,政府部门要协调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之间的矛盾,平衡利益关系。
   2.继续推进小水电输配电网络建设,增加输送电通道,实行跨区域交换电力电量,打破单一的电力市场格局,形成竞价上网,建立具有竞争条件的电力环境。
   3.签订购售电合同前须经市场运营机构的安全校核予以确认,明确市场环境下电网对发电企业有什么样的要求,并以安全标准和法律法规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
   4.找出市场与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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