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锅炉调试用煤阳光招标公告
|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锅炉调试用煤阳光询价公告 一、询价单位: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 二、询价原则及内容: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是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独资筹建的大型火力发电企业,建设地点为位于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新型工业园区内。我公司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拟对启动锅炉用煤进行阳光采购询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电用煤指标要求: 发电用煤指标要求:发热量:4800大卡、烟煤(粒度≤15cm)、干燥基全硫≤0.8%、全水≤20%、灰分≤20%、挥发分≥30%、灰熔点:1150℃—1250℃ (二)用量及运输方式:汽运5000吨 三、报价人资格要求: (一)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经营煤炭能力的单位均可报名。 (二)供应商提供报价单位简介、近期业绩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许可证、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煤矿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质全分析报告原件(市级或市级以上化验单位出具的化验报告)、报价书参加询价(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印章)。 (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询价前一次性将询价保证金交于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询价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0元整) (四)被华电系统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允许参加询价会。 (五)、询价单位询价前自行组织勘察,交货数量及时间满足甲方要求。 四、公告时间及方式: 1、公告时间: 2016年3月1日 —2016年3月3日。 2、公告方式: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子商务平台(www.chdtp.com)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日期:2016年3月1日8:30——2016年3月3日17:00。 六、报价文件报送流程: (一)、报价人将报价书等资料做好密封后于2016年3月3日下午18:00(北京时间)之前递交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计划管理部。 (二)、相关文件不得于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现场密封,一经发现不予接收(接收全体报价人监督) (三)、迟到的报价文件不予接收。 七、询价会召开时间: (一)询价会召开时间:2016年3月4日上午8:30。 (二)届时相关报价人应派代表出席,如不出席视为无效报价。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八、询价会召开地点: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会议室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1 十、报价书见附件2 十一、询价拟定结果标准见附件3 十二、煤炭指标统一奖罚标准见附件4 十三、联系方式: 地 址:内蒙古包头市新型工业园区华电土右电厂 联系人: 曹鲁 电 话:0472—6123654 传 真: 0472—6123654 邮 箱: caoluchd@163.com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华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 (报价单位全称)法人代表 (姓名)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全权代表,参加我单位对贵公司组织的煤炭询价活动,签署报价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全权处理询价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附件2: 报价书
备注:一票结算直接填车下交货价(含税17%)
报价单位(公章)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一、询价拟定结果标准 (一)拟定供应商的报价、资质、履约评价相结合,由阳光采购评委会成员进行评分,形成询价结果上报华电内蒙能源有限公司土默特发电分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成员批准。 (二)以当次报价的最低价格为合同谈判指导价格。 (三)拟定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由电厂根据当时煤炭市场进行比价,确定最终采购价格。 (四)土默特公司根据需求签订供煤合同,如果供应商供应量及供货进度不能满足电厂需求,从各供应商名单中按价格由低到高顺序选择,结果上报土默特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批准。
二、保证金注意事项 (一)未拟定供应商的询价保证金由土默特公司在两个工作周退回。 (二)拟定供应商向土默特公司缴纳供煤保证金,土默特公司两周内退回询价保证金。 (三)拟定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签订订煤合同、扣除全部询价保证金。
附件4: 合同各项指标的奖罚标准 一、发热量奖罚标准 (一) 结算发热量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为标准。 (二) 单位统一为MJ/kg。 (三) 奖罚标准: 1.当结算发热量大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量时,每升高0.418 MJ/kg,结算价上浮¥1=(到厂含税合同价/合同基准Qnet,ar*0.418*100)/2 元/吨;按煤种整批次加权结算。 2.当结算发热量等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量时,结算价执行合同价格。 3.当结算发热量小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量时,每降低0.418MJ/kg,结算价下浮¥2=(¥1*1.5)元/吨;按煤种整批次加权结算。 4.当结算发热量小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0.836MJ/kg)时,每降低0.418MJ/kg,结算价下浮¥3=(¥1*2)元/吨;按煤种整批次加权结算。 5.结算发热量小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量-1.256MJ/kg)时,结算价执行30元/吨;按煤种整批次加权结算。 6.单批次(一天)结算发热量小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量-0.836MJ/kg)时,供应数量小于500吨(汽车)/5000吨(火车),扣款5000元;数量大于500吨(汽车)/5000吨(火车),扣款10000元。此部分煤宜单独结算。 7.当全月连续出现累计出现三次结算发热量小于采购合同的(基准发热量-1.256MJ/kg)时,暂停其供煤。 二、 硫份奖罚标准 (一) 结算硫份以干燥基全硫St,d为标准。 (二) 奖罚标准: 1.当结算硫份小于等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硫份时,结算价执行合同价。 2.当结算硫份大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硫份时,每超出0.1%,结算价下浮3元/吨;按煤种整批次加权结算。 3.当结算硫份大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硫份+0.2%)时,每超出0.1%,结算价下浮8元/吨;按煤种整批次加权结算。 4.当单批次(一天)结算硫份大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硫份+0.2%)时,供应数量小于500吨(汽车)/5000吨(火车),扣款5000元;数量大于500吨(汽车)/5000吨(火车),扣款10000元。此部分煤宜单独结算。 5.当全月累计出现三次结算硫份大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硫份+0.2%)时,暂停其供煤。 三、 灰分奖罚标准 (一) 结算灰分以干燥基灰分Ad为标准。 (二) 奖罚标准: 1.当结算灰分小等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灰分时,结算价执行合同价。 2.当结算灰分大于采购合同的基准灰分时,每超出1%,结算价下浮2元/吨。 四、挥发分奖罚标准 (一)结算挥发分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为标准。 (二)奖罚标准: 1.当结算挥发分在合同基准要求范围内时,结算煤价执行合同价。 2.当结算挥发分不在采购合同的基准挥发分要求范围内时,每超出或低于1%,结算煤价下浮2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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