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核准山西柳林联盛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
2010-01-26 14:06: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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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9]2590号文,核准批复了山西柳林联盛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其有关内容为:
一、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意建设山西柳林联盛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项目法人为山西联盛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薛村工业园区。
三、电厂一期建设1台30万千瓦亚临界中间再热凝汽式发电机组,配套1台106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预留二期扩建的条件。接入系统以两机一线扩大单元接线型式接入柳林电厂500千伏母线。采用直接空冷冷却方式,年用水量160万立方米,主要取自加工处理后的矿井水和黄河引水工程。
四、电厂主要燃用周边煤矿、洗煤厂产出的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燃料通过公路运至电厂。煤矸石(包括煤泥)使用量不得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人炉燃料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应配备燃料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电厂粉煤灰渣要充分综合利用,备用贮灰场选择在电厂西南侧的下山沟灰场。
五、项目总投资18.48亿元,其中,资本金3.7亿元,占总投资的20%,由山西联盛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的14.78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项目股东由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和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82%:18%的比例出资构成。
六、在工程设计和建设阶段,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电厂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之内。
七、电厂采用石灰石炉内脱硫工艺,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装置。电厂运行各项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调整规模问题的函》(晋建规函字[2008]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确认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性的函》(国土资预审字[2008]64号)、环保总局《关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发电厂2×13.5万千瓦机组变更为1×30万千瓦机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环审[2007]187号)、水利部《关于确认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办水保函[2008]174号)。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山西联盛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接人电网、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电厂开工情况需报我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向我委申请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一、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意建设山西柳林联盛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项目法人为山西联盛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薛村工业园区。
三、电厂一期建设1台30万千瓦亚临界中间再热凝汽式发电机组,配套1台1065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预留二期扩建的条件。接入系统以两机一线扩大单元接线型式接入柳林电厂500千伏母线。采用直接空冷冷却方式,年用水量160万立方米,主要取自加工处理后的矿井水和黄河引水工程。
四、电厂主要燃用周边煤矿、洗煤厂产出的煤矸石、煤泥和洗中煤,燃料通过公路运至电厂。煤矸石(包括煤泥)使用量不得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人炉燃料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应配备燃料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电厂粉煤灰渣要充分综合利用,备用贮灰场选择在电厂西南侧的下山沟灰场。
五、项目总投资18.48亿元,其中,资本金3.7亿元,占总投资的20%,由山西联盛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解决,资本金以外的14.78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项目股东由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和山西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按82%:18%的比例出资构成。
六、在工程设计和建设阶段,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电厂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之内。
七、电厂采用石灰石炉内脱硫工艺,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和烟气连续在线监测装置。电厂运行各项排放指标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调整规模问题的函》(晋建规函字[2008]12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确认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性的函》(国土资预审字[2008]64号)、环保总局《关于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发电厂2×13.5万千瓦机组变更为1×30万千瓦机组环境影响补充报告的批复》(环审[2007]187号)、水利部《关于确认山西联盛能源有限公司煤矸石电厂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办水保函[2008]174号)。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请山西联盛能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接人电网、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三、电厂开工情况需报我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向我委申请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合格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补贴政策。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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