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核准吉林国电延吉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
2009-09-08 11:52: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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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刊讯7月1O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9]1 823号文,核准批复了吉林国电延吉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批复的有关内容如下:
一、为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优化电源结构,增加城市供热能力,提高能效,改善环境,同意建设国电延吉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单位为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
三、本工程建设2台20万千瓦国产燃煤热电机组,配套建设热网工程,相应关停吉林省16万千瓦小机组,占用吉林省火电建设规模23万千瓦。项目投产后,形成700万平方米供暖和50吨/小时供汽能力,并拆除供热区内139台分散小锅炉。
电厂采用二次循环水冷却方式,年用水量约740万立方米,循环补充水取用延吉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其他生产用水取自河龙水库。电厂投产后,年需燃煤约148万吨,由黑龙江鸡西煤矿、吉林延边煤矿供应,经铁路运至电厂。电厂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磨盘西灰场作为电厂事故周转灰场。
电厂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人系统。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电厂同步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联网。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17.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6亿元,约占动态总投资的20%,由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14.1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贷款6.8亿元和7.3亿元。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静电除尘、脱硫和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预留脱硝空间。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吉规选字第[2006]023号)、《关于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1 76号)、《关于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7]28 1号)和《关于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厂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07]33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一、为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2号文件精神,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优化电源结构,增加城市供热能力,提高能效,改善环境,同意建设国电延吉热电“上大压小”新建工程。项目单位为国电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
三、本工程建设2台20万千瓦国产燃煤热电机组,配套建设热网工程,相应关停吉林省16万千瓦小机组,占用吉林省火电建设规模23万千瓦。项目投产后,形成700万平方米供暖和50吨/小时供汽能力,并拆除供热区内139台分散小锅炉。
电厂采用二次循环水冷却方式,年用水量约740万立方米,循环补充水取用延吉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其他生产用水取自河龙水库。电厂投产后,年需燃煤约148万吨,由黑龙江鸡西煤矿、吉林延边煤矿供应,经铁路运至电厂。电厂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磨盘西灰场作为电厂事故周转灰场。
电厂以220千伏电压等级接人系统。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电厂同步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发电调度机构联网。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17.7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3.6亿元,约占动态总投资的20%,由国电吉林龙华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14.1亿元,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贷款6.8亿元和7.3亿元。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静电除尘、脱硫和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预留脱硝空间。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所需设备通过公开招标采购。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吉规选字第[2006]023号)、《关于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厂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1 76号)、《关于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厂新建工程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07]28 1号)和《关于国电吉林龙华延吉热电厂新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水保函[2007]33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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