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 哄抬物价最高罚50万
2008-07-29 09:03:33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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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6月19日起至年底,市政府对全市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昨日,市政府又发布通告,对全市发电用煤价格实行最高限价。
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
郑州市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今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
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哄抬物价最高罚50万
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的,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执行最高限价,或者有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发电用煤实行最高限价
郑州市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今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
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哄抬物价最高罚50万
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借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居奇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物价的,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以下罚款;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凡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执行最高限价,或者有不执行法定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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