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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获税收优惠:增值税先征后退

  2008-04-14 09:39:35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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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BY  雨来 每日经济新闻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刚刚下发通知,提出对核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3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第6至第10个年度,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第11至第15个年度,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核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分析人士称,中国制定的大规模核电建设计划必须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必须改变现有单一的国家投入渠道。现在核电发展已向社会资本开放,民营和外资目前可以参股核电建设,提供税收优惠,更能调动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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