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新能源 新发展 新思路
2008-01-18 15:43:21 来源:科学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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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国家能源办2007年12月3日正式对外公布《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活动计划至2008年2月1日结束。
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能源综合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等15章,共140条。在征求意见稿中,与中国能源领域相关的内容几乎被全部涵盖。这部被称为能源领域的“小宪法”引起世人瞩目,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整个能源领域将起到深远影响。本报记者就其中涉及新能源领域的一些话题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企业。
新能源新发展新思路
新能源的内涵
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包括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在内的新能源正式被列入能源范畴。从建国初的“替代能源”到法律层面的“能源”定义,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因其利用过程对环境保护所产生的良好性能,最终得到极大重视。
国家发改委科研处研究员、可再生能源领域专家高虎认为: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中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在第一百三十九条“术语的法律解释”中对新能源的解释是:“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高虎认为:“新能源的概念范围比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围广,包括氢能在内都属于新能源的范围。而氢能和核能不属于可再生能源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被作为一个更大范畴的定义被提及并即将上升到基本法的层面,引发我们对此定义更深层次的思考。大工业生产过程中对传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同时承受着赖以生存的环境被严重破坏的后果让文明飞速发展的人类苦不堪言。因此,人类需要在能源问题上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需要有多种新的清洁环保的能源加以利用,并建立相应的新能源供应体系,减少污染排放,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这就是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等这些人类祖先曾经利用过的能源在今天被称作“新能源”的更深层的含义。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与单项法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某一领域关系,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尽协调,保障能源安全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能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高虎认为:“《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将从规划、组织等方面将新能源领域的问题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
能源法中直接把支持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在内的新能源发展写进了法案中,这也决定着未来国家对待新能源发展的重视程度。
高虎坦言,《能源法》将包括已经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将其提高到基本法的立法高度,但如果没有相关单项法,尤其是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能源法》对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起到的作用并不直接。
例如,《可再生能源法》中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中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能源综合管理”中,第三十三条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中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规划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开发水能、海洋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授予能源开发权。
开发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水能<
征求意见稿包含总则、能源综合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等15章,共140条。在征求意见稿中,与中国能源领域相关的内容几乎被全部涵盖。这部被称为能源领域的“小宪法”引起世人瞩目,对包括新能源在内的整个能源领域将起到深远影响。本报记者就其中涉及新能源领域的一些话题采访了相关专家和企业。
新能源新发展新思路
新能源的内涵
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包括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在内的新能源正式被列入能源范畴。从建国初的“替代能源”到法律层面的“能源”定义,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因其利用过程对环境保护所产生的良好性能,最终得到极大重视。
国家发改委科研处研究员、可再生能源领域专家高虎认为:在征求意见稿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中指出:本法所称能源是指能够直接取得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原油、天然气、煤层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和电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以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而在第一百三十九条“术语的法律解释”中对新能源的解释是:“新能源,是指在新技术基础上开发利用的非常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核聚变能、天然气水合物等。”
高虎认为:“新能源的概念范围比可再生能源的概念范围广,包括氢能在内都属于新能源的范围。而氢能和核能不属于可再生能源范围。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被作为一个更大范畴的定义被提及并即将上升到基本法的层面,引发我们对此定义更深层次的思考。大工业生产过程中对传统能源的大规模利用,同时承受着赖以生存的环境被严重破坏的后果让文明飞速发展的人类苦不堪言。因此,人类需要在能源问题上寻找到一条新的出路,需要有多种新的清洁环保的能源加以利用,并建立相应的新能源供应体系,减少污染排放,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这就是包括风能和太阳能等这些人类祖先曾经利用过的能源在今天被称作“新能源”的更深层的含义。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与单项法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能源立法,主要调整能源某一领域关系,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和活动,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也不尽协调,保障能源安全和加强国际合作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能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高虎认为:“《能源法》的颁布实施将从规划、组织等方面将新能源领域的问题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
能源法中直接把支持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源在内的新能源发展写进了法案中,这也决定着未来国家对待新能源发展的重视程度。
高虎坦言,《能源法》将包括已经颁布实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将其提高到基本法的立法高度,但如果没有相关单项法,尤其是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的出台,《能源法》对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起到的作用并不直接。
例如,《可再生能源法》中第三章“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中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国家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其他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有关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
对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技术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征求意见稿第二章“能源综合管理”中,第三十三条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中规定: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能源战略、国家能源规划和政策依法制定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
企业申请开发水能、海洋能资源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授予能源开发权。
开发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资源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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