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责令北京国源联合整改 称收购鲁能违法
2007-04-27 15:30: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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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欧阳波
今天,鲁能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广宇发展( 8.82,-0.38,-4.13%)(000537)、金马集团( 15.49,0.07,0.45%)(000602)和鲁能泰山( 7.95,-0.25,-3.05%)(000720)同时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责令鲁能集团控股股东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整改,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北京国源联合不得对自身拥有的三家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
证监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起源于媒体报道过的鲁能集团悄然改制,鲁能集团的改制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的文章认为,山东鲁能集团经历了国有的鲁能,到众多职工的鲁能,再到今天私人所有的鲁能。鲁能集团在经过一番腾挪跌宕的改制后,最终,在2006年5月27日的收购完成后,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最终控制人。
鲁能集团最终控制人发生变化,在相关媒体报道之前并没有对外公布,鲁能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最终控制人产生变更。但北京国源联合成为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早已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证监会在对北京国源联合的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经证监会查明,北京国源联合2006年5月27日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6家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60.09%的股份,同时,又向鲁能集团增资22.35亿元。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北京国源联合持有鲁能集团41.788亿股份,占总股本的57.29%,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鉴于鲁能集团拥有金马集团、广宇发展、鲁能泰山3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北京国源联合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证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证监会在整改通知书中强调,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金马集团36.42%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间接收购广宇发展20.04%股权、鲁能泰山26.07%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北京国源联合予以改正,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北京国源联合不得对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相关连接:
间接收购三上市公司竟未申请 证监会整改国源联合
鲁能集团新股东被责令整改
此前报道:
鲁能系私有化 实际控制人早生变
三家公司发同一公告 鲁能系新股东犹抱琵琶
《谁的鲁能》引出两张“蛛网图”
财经杂志:鲁能变形记
本报记者 欧阳波
今天,鲁能旗下三家上市公司广宇发展( 8.82,-0.38,-4.13%)(000537)、金马集团( 15.49,0.07,0.45%)(000602)和鲁能泰山( 7.95,-0.25,-3.05%)(000720)同时发布公告,中国证监会责令鲁能集团控股股东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整改,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北京国源联合不得对自身拥有的三家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
证监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起源于媒体报道过的鲁能集团悄然改制,鲁能集团的改制引起了轩然大波。媒体的文章认为,山东鲁能集团经历了国有的鲁能,到众多职工的鲁能,再到今天私人所有的鲁能。鲁能集团在经过一番腾挪跌宕的改制后,最终,在2006年5月27日的收购完成后,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最终控制人。
鲁能集团最终控制人发生变化,在相关媒体报道之前并没有对外公布,鲁能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最终控制人产生变更。但北京国源联合成为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早已完成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证监会在对北京国源联合的整改通知书中指出,经证监会查明,北京国源联合2006年5月27日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6家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60.09%的股份,同时,又向鲁能集团增资22.35亿元。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北京国源联合持有鲁能集团41.788亿股份,占总股本的57.29%,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鉴于鲁能集团拥有金马集团、广宇发展、鲁能泰山3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北京国源联合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证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证监会在整改通知书中强调,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金马集团36.42%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间接收购广宇发展20.04%股权、鲁能泰山26.07%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北京国源联合予以改正,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北京国源联合不得对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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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收购三上市公司竟未申请 证监会整改国源联合
鲁能集团新股东被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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