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工作组督查鲁能股权变动 收购人进退徘徊
2007-04-28 11:54:2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A-
A+
电力18讯: 作者:钱 述
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鲁能集团的股权变动做出了正式表态。
4月27日,“鲁能系”三家上市公司鲁能泰山、广宇发展、金马集团同时发布公告称,间接控制人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联合”)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国源联合不得对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证监会在发给北京国元联合并同时抄送三家上市公司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称,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但国源联合在“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正常程序,类似重大收购至少应该走三步:向证监会报批、公告、要约收购,“但国联一步未走”。
多方消息证实,春节前,由多个中央部委人士组成的工作组就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这些部委包括证监会、国资委、发改委等,主要工作在济南,“调查工作紧张高效,甚至春节期间也没有休息”。
在近3个月的调查和沟通之后,证监会终于下发整改通知。这也是有关部门第一次对媒体在今年年初披露的山东第一大集团“鲁能集团变相私有化”做出的正式表态。
不知是否巧合,4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刚刚下发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须“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
实际控制人被勒令整改
证监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起源于媒体报道过的鲁能集团悄然改制,经过一番腾挪跌宕的改制后,最终,在2006年5月27日的收购完成后,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实际控制人。
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在相关媒体报道之前并没有对外公布,鲁能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实际控制人产生变更。但北京国源联合早已完成了相关“变身”的工商登记手续。
证监会在对北京国源联合的整改通知书中指出:北京国源联合2006年5月27日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6家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60.09%的股份,同时,又向鲁能集团增资22.35亿元。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北京国源联合持有鲁能集团41.788亿股份,占总股本的57.29%,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
证监会认为,鉴于鲁能集团拥有金马集团、广宇发展、鲁能泰山3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北京国源联合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证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整改通知书强调,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广宇发展20.04%股权、鲁能泰山26.07%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比如,《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这意味着,对于间接收购广宇发展、鲁能泰山,国源联合如果要达到证监会的整改要求,必须要重新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此外,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金马集团36.42%股权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要约收购的30%界限。所以证监会强调,上述举动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间接收购金马集团,国源联合即便达到证监会的整改要求,也必须重新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
《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要求是,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而无论国源联合的整改措施能否被证监会通过,处罚已经在所难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绕不过去的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6日、17日,金马集团、鲁能泰山和广宇发展等三级鲁能系的上市公司就先后发布澄清公告,公告对媒体披露的鲁能集团的股权变动以及增资扩股给予了证实。
上述几份公告共同显示,除国源联合之外,鲁能集团的原股东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委员会也在同日(2006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鲁能<
监管部门第一次针对鲁能集团的股权变动做出了正式表态。
4月27日,“鲁能系”三家上市公司鲁能泰山、广宇发展、金马集团同时发布公告称,间接控制人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源联合”)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整改,并于5月31日之前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之前,国源联合不得对上述股份行使表决权。
证监会在发给北京国元联合并同时抄送三家上市公司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中称,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但国源联合在“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正常程序,类似重大收购至少应该走三步:向证监会报批、公告、要约收购,“但国联一步未走”。
多方消息证实,春节前,由多个中央部委人士组成的工作组就开始对此事进行调查,这些部委包括证监会、国资委、发改委等,主要工作在济南,“调查工作紧张高效,甚至春节期间也没有休息”。
在近3个月的调查和沟通之后,证监会终于下发整改通知。这也是有关部门第一次对媒体在今年年初披露的山东第一大集团“鲁能集团变相私有化”做出的正式表态。
不知是否巧合,4月初国务院办公厅刚刚下发了《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须“妥善解决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问题”。
实际控制人被勒令整改
证监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起源于媒体报道过的鲁能集团悄然改制,经过一番腾挪跌宕的改制后,最终,在2006年5月27日的收购完成后,私人企业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成为鲁能的实际控制人。
鲁能集团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在相关媒体报道之前并没有对外公布,鲁能集团旗下三家上市公司也没有披露实际控制人产生变更。但北京国源联合早已完成了相关“变身”的工商登记手续。
证监会在对北京国源联合的整改通知书中指出:北京国源联合2006年5月27日与山东鲁能物业公司等46家股东签署协议,收购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鲁能集团)60.09%的股份,同时,又向鲁能集团增资22.35亿元。增资扩股完成之后,北京国源联合持有鲁能集团41.788亿股份,占总股本的57.29%,成为鲁能集团控股股东。
证监会认为,鉴于鲁能集团拥有金马集团、广宇发展、鲁能泰山3家上市公司控制权,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的行为,已构成对3家上市公司的间接收购,北京国源联合应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相应义务,但在北京国源联合收购鲁能集团过程中,未向证监会提交任何有关收购的申请文件。
整改通知书强调,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广宇发展20.04%股权、鲁能泰山26.07%股权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比如,《证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这意味着,对于间接收购广宇发展、鲁能泰山,国源联合如果要达到证监会的整改要求,必须要重新向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此外,北京国源联合通过收购鲁能集团,间接收购金马集团36.42%股权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要约收购的30%界限。所以证监会强调,上述举动违反了《证券法》第九十四条和第九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间接收购金马集团,国源联合即便达到证监会的整改要求,也必须重新履行要约收购的义务。
《证券法》对要约收购的要求是,收购人必须事先向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报送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而无论国源联合的整改措施能否被证监会通过,处罚已经在所难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证监会将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绕不过去的悬念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6日、17日,金马集团、鲁能泰山和广宇发展等三级鲁能系的上市公司就先后发布澄清公告,公告对媒体披露的鲁能集团的股权变动以及增资扩股给予了证实。
上述几份公告共同显示,除国源联合之外,鲁能集团的原股东中国水电工会山东电力委员会也在同日(2006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鲁能<
评论
最新评论(0)
相关新闻:
-
无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 再见鲁能! 新东家为中国诚通
2020-08-11

- 市场升温!储能招标多样化趋势明
2020-03-24

- 新基建来了!国网产业链投资方向
2020-03-24

- 地面0.33、0.38、0.47,工商业0.
2020-02-22

- 英大证券、英大信托以140亿作
2019-09-24
热点排行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