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德撤诉 中电飞华中止上市风波暂告平息
2006-05-29 18:00: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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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记者从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业界瞩目的博纳德投资有限公司与中电飞华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纠纷,以原告博纳德撤诉而悄然落幕。这表明,中电飞华因中止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所引起的风波暂告平息。
据了解,中电飞华是一家以经营电力通信及增值电信业务为主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约1.05亿元。博纳德公司是中电飞华公司的五家股东之一,拥有中电飞华27.69%的股权。据知情者透露,作为一家民营投资公司,博纳德投资中电飞华的目的是“憧憬着上市后套现退出”。然而,2006年2月8日,中电飞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做出了“中止上市的决议”。博纳德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和章程规定”为由,将中电飞华告上法庭。
博纳德诉称:由于公司股东没有提前向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董事会也没有做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前提不具备;二、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主体不合法;三、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当天更换;四、董事会没有提前30天通知登记股份;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没有署名、明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程序错误,表决结果违反章程规定。博纳德由此请求:撤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中电飞华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电飞华则辩称:中电飞华由国电通信中心、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博纳德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及龙电集团有限公司五家股东发起成立。国电通信中心和国电通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31%的股份,两股东于2006年1月5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同时阐明会议议题。中电飞华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发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公告明确了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参加会议人员主体资格要求等相关事宜。临时股东大会于2月8日如期召开,全体股东均委派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也列席了会议。各股东代表就审议公司中止上市事项充分发表和交换了自己的意见。经表决,中止上市决定最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
中电飞华认为,董事会在收到国电通信中心和国电通公司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书面请求后,一、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以公告及邮寄的形式向股东及参会人员发出通知;二、所有股东及董事、监事都已到会;三、各股东代表充分行使了审议权和表决权。因此,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起、召集和召开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所通过决议合法有效。
据北京海滨区法院近日就此案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07423号)介绍,海滨区法院对此案先后进行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宣判前,突然接到博纳德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做出裁定:“准许原告博纳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二十五元,退回二十五元。”
本报记者:李新民
据了解,中电飞华是一家以经营电力通信及增值电信业务为主的股份制公司,注册资本约1.05亿元。博纳德公司是中电飞华公司的五家股东之一,拥有中电飞华27.69%的股权。据知情者透露,作为一家民营投资公司,博纳德投资中电飞华的目的是“憧憬着上市后套现退出”。然而,2006年2月8日,中电飞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做出了“中止上市的决议”。博纳德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和章程规定”为由,将中电飞华告上法庭。
博纳德诉称:由于公司股东没有提前向董事会提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董事会也没有做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因此,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前提不具备;二、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主体不合法;三、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当天更换;四、董事会没有提前30天通知登记股份;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没有署名、明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六、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程序错误,表决结果违反章程规定。博纳德由此请求:撤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由中电飞华承担本案诉讼费。
中电飞华则辩称:中电飞华由国电通信中心、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博纳德公司、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及龙电集团有限公司五家股东发起成立。国电通信中心和国电通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31%的股份,两股东于2006年1月5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同时阐明会议议题。中电飞华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相关规定,于2006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刊发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公告明确了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及参加会议人员主体资格要求等相关事宜。临时股东大会于2月8日如期召开,全体股东均委派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也列席了会议。各股东代表就审议公司中止上市事项充分发表和交换了自己的意见。经表决,中止上市决定最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2/3以上的多数票通过。
中电飞华认为,董事会在收到国电通信中心和国电通公司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书面请求后,一、严格按照《公司法》及章程规定,以公告及邮寄的形式向股东及参会人员发出通知;二、所有股东及董事、监事都已到会;三、各股东代表充分行使了审议权和表决权。因此,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起、召集和召开程序完全符合《公司法》和章程规定,所通过决议合法有效。
据北京海滨区法院近日就此案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07423号)介绍,海滨区法院对此案先后进行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宣判前,突然接到博纳德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审查后做出裁定:“准许原告博纳德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二十五元,退回二十五元。”
本报记者:李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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