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需要跨过几个槛?
2005-08-12 19:07:31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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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主持人:张琦
嘉宾:张建宇(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合作司顾问、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
背景:目前,排污指标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这一发达国家为控制污染物总量而广泛采用的市场运作方式,正在被引入人称“中国经济发展主引擎”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当地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采取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以此来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市场交易高效控制污染
主持人:最近,我国长三角地区正式启动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美国环保协会的中国项目组的负责人和专家,您和您的组织一直都参与了该项目的试点和实施,但排污权交易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个比较生疏的概念,您能介绍一下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吗?
嘉宾:事实上,从1997年起,我们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推广和实施工作。当前我们比较欣喜的是,许多企业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已经由该不该做的问题转向了如何做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指:排污权指标有剩余的企业可以向别的企业出售自己手中的指标,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润。新上马的或者需要扩大生产企业,则可以通过从别的企业手中购买排污权指标,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
这一方面用市场杠杆激励了具有污水处理能力的企业提高清污能力,把节约下来的排污指标拿到市场上交易,变成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使拿不到排污指标的企业,得以扩大生产规模,保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有限的排污权指标在得到最大程度利用的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环境污染。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适用排污权交易?
嘉宾:需要强调的是,排污权交易有个核心概念叫“一吨是一吨”,即交易的企业双方排放的污染物强度和影响范围得大致相当,这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现在主要进行的是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若企业都向同一个水体内排放污染物,污水从理论上也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但问题是,不同的企业在河流不同的断面排放污染物,由于水有自净能力,对第三方的影响是不同的,会出现“一吨不是一吨”的情况。要进行交易,就要通过科学计算和衡量来保证公平性。但这样交易成本也会大为增长,违背了“用最少的钱来达到同样的治污目的”的交易核心。江苏南通已经开始做的污水排污权交易,其实更多地也只是一种尝试。
因地制宜合理分配指标
主持人:许多企业都关心排污权指标的分配问题,担心在分配过程中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那我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怎么进行的呢?
嘉宾:以二氧化硫为例,我认为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治理目标,并且对一个地区的排污总量做出界定。
其次,在分配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企业情况来分配指标。由于我国企业的性质和发展相差太大,机制也不一样。现在新上电厂的脱硫设备费用都可计入电价,老电厂则不能计入,因而要合理分配,也是一个艰巨的现实问题。
美国政府是这样的做法:由政府无偿提供指标给企业使用,但是要从中抽出2.8%进行强制拍卖,拍卖后的钱再还给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某些大企业垄断指标;另一方面,拍卖的价格也可以给政府在制定指标价格时提供一个参考。这种在分配指标过程中对市场因素充分考虑的做法,可以作为我国在制定排污权分配指标政策时的借鉴。
走出困境规范市场环境
主持人: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政策,排污权交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困难呢?
嘉宾:首先,我要强调排污权交易在认识问题上有个误区,排污权交易政策只是一个新的尝试,并不是说有了它,其他环境政策就可以不要了。我们在推广过程中其实并没有遇到许多的阻力,各级领导对排污权交易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是比较高的,环保业内人士则更关心实施过程中具体怎么做的问题。
以二氧化硫为例,排污权交易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环保指标若作为硬指标提出,就应该给企业上设备和投资的考虑时间。但是,我国还是按照五年计划的经济模式来进行,在新的目标宣布之前,企业得不到任何消息,也就无从准备而起,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其次是交易规则和监测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到底排污了多少,拥有多少排污指标,这两个账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配套的监测机制也没有建立。因为,1996年以前我们用的是浓度控制手段,监测体系也是与从前的控制体系相适应的,当前有了总量控制的概念,监测体系就有些滞后了。
三是许可证的问题。从2000年起就有了用许可证对排污权加以管理的提法,用法律来界定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的《大气法》中规定的颁发、监管单位与《水法》中规定的有一定差异,这就造成“许可证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排污交易的发展。
第四,交易后的监督、
嘉宾:张建宇(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合作司顾问、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
背景:目前,排污指标可以像其他商品一样买卖,这一发达国家为控制污染物总量而广泛采用的市场运作方式,正在被引入人称“中国经济发展主引擎”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当地政府已经开始尝试采取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以此来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市场交易高效控制污染
主持人:最近,我国长三角地区正式启动了排污权交易,作为美国环保协会的中国项目组的负责人和专家,您和您的组织一直都参与了该项目的试点和实施,但排污权交易对许多人来说还是个比较生疏的概念,您能介绍一下排污权交易的主要内容吗?
嘉宾:事实上,从1997年起,我们就已经开始了排污权交易的推广和实施工作。当前我们比较欣喜的是,许多企业对排污权交易的认识,已经由该不该做的问题转向了如何做的问题。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指:排污权指标有剩余的企业可以向别的企业出售自己手中的指标,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利润。新上马的或者需要扩大生产企业,则可以通过从别的企业手中购买排污权指标,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
这一方面用市场杠杆激励了具有污水处理能力的企业提高清污能力,把节约下来的排污指标拿到市场上交易,变成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又使拿不到排污指标的企业,得以扩大生产规模,保证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有限的排污权指标在得到最大程度利用的同时,也有效地控制了环境污染。
主持人:是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适用排污权交易?
嘉宾:需要强调的是,排污权交易有个核心概念叫“一吨是一吨”,即交易的企业双方排放的污染物强度和影响范围得大致相当,这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现在主要进行的是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若企业都向同一个水体内排放污染物,污水从理论上也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但问题是,不同的企业在河流不同的断面排放污染物,由于水有自净能力,对第三方的影响是不同的,会出现“一吨不是一吨”的情况。要进行交易,就要通过科学计算和衡量来保证公平性。但这样交易成本也会大为增长,违背了“用最少的钱来达到同样的治污目的”的交易核心。江苏南通已经开始做的污水排污权交易,其实更多地也只是一种尝试。
因地制宜合理分配指标
主持人:许多企业都关心排污权指标的分配问题,担心在分配过程中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那我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是怎么进行的呢?
嘉宾:以二氧化硫为例,我认为首先要有一个清晰的治理目标,并且对一个地区的排污总量做出界定。
其次,在分配过程中要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根据不同的地区和企业情况来分配指标。由于我国企业的性质和发展相差太大,机制也不一样。现在新上电厂的脱硫设备费用都可计入电价,老电厂则不能计入,因而要合理分配,也是一个艰巨的现实问题。
美国政府是这样的做法:由政府无偿提供指标给企业使用,但是要从中抽出2.8%进行强制拍卖,拍卖后的钱再还给企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某些大企业垄断指标;另一方面,拍卖的价格也可以给政府在制定指标价格时提供一个参考。这种在分配指标过程中对市场因素充分考虑的做法,可以作为我国在制定排污权分配指标政策时的借鉴。
走出困境规范市场环境
主持人:作为一种新的环境政策,排污权交易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没有遇到什么困难呢?
嘉宾:首先,我要强调排污权交易在认识问题上有个误区,排污权交易政策只是一个新的尝试,并不是说有了它,其他环境政策就可以不要了。我们在推广过程中其实并没有遇到许多的阻力,各级领导对排污权交易的理解和接受程度是比较高的,环保业内人士则更关心实施过程中具体怎么做的问题。
以二氧化硫为例,排污权交易中也确实存在一些不完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环保指标若作为硬指标提出,就应该给企业上设备和投资的考虑时间。但是,我国还是按照五年计划的经济模式来进行,在新的目标宣布之前,企业得不到任何消息,也就无从准备而起,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其次是交易规则和监测问题。目前在我国,企业到底排污了多少,拥有多少排污指标,这两个账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配套的监测机制也没有建立。因为,1996年以前我们用的是浓度控制手段,监测体系也是与从前的控制体系相适应的,当前有了总量控制的概念,监测体系就有些滞后了。
三是许可证的问题。从2000年起就有了用许可证对排污权加以管理的提法,用法律来界定环保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的《大气法》中规定的颁发、监管单位与《水法》中规定的有一定差异,这就造成“许可证管理办法”迟迟不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排污交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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