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积极参与新能源开发
2005-03-25 09:42:1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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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高春颀
全国工商联集思广议业界提出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说,以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每年所消耗的能源来计算,中国要实现全面现代化,可能要三个地球的能源才够用。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新“三高”使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
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颁布后,在社会上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但在那些以新能源为主业的民营企业中受到了极大重视。
为推动发展新能源战略进程,引导民营企业进入新能源领域,探索促进能源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技术、机制问题,近日全国工商联举办了“新能源发展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以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全国工商联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地深入调查,集思广议,形成意见上报给国务院等有关部门,为国家制定十一五计划积极建言献策。
黄孟复指出,我国的能源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发展新能源产业已迫在眉睫,中国风能、太阳能等资源丰富,新能源的建设大有希望,民营企业将是新能源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在技术上相对落后,新兴产业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体制性问题。但我们要自强,相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广大民营企业一定能在十几年、几十年间创造出一条新路,为中国和世界的新能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完全是可能的,希望有更多的民营企业投入到新能源的发展中来,把这个行业做大做强,改变我们国家过份依赖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的状况。
全国工商联开展新能源发展调研,得到了民营企业的热烈响应和参与,河北新奥集团、北京华睿集团、皇明集团、无锡尚德、力诺集团、澳门贺田、保定天威等来自全国各地19家从事风能、太阳能、光伏电池、沼气等新能源开发的民营企业就当前在新能源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会议还特别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员会、国务院工交司、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发表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看法。
抓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孙佑海主任,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起草者之一,他在解释这部法律时说,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法》除了解决能源问题,保护环境,解决农村边远地区的能源供应,推动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等重大意义外,可再生能源还将成为我们国家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孙佑海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为兼顾不同情况,就需要国务院和各地方抓紧制定适宜法律实施的一系列配套文件。首先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及各个省目标的规划;第二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三颁布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技术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第四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办法,以及其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等等。
同时,还需要解决有关水力发电的适用问题,大型的电力公司的绿色配额问题,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规范等问题。这些文件只有在《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时候同步制定出来,并且予以公布,才能达到效果。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作为国家能源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认为,中国能源发展面临重大的战略选择,要保证中国能源的稳定可靠供应,只走一条路不行,必须采取多元的战略。第一是要依靠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转变生产方式、传输方式加快常规能源、化石能源的发展,我国未来三十四年内还要靠这个来保证基本的供应。第二是要靠节能,要把节能放在优先的地位,要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地区布局的调整,技术进步的推进解决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问题。第三从现在做起,必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把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能源、替代能源来发展,加快制定一系列法规、规划、政策配套措施。国家要把可再生能源当做一个产业和一些高新技术来看待,加大对其投入,不断扩大规模,效益就会日益显现出来。
发展可再生能源不能像走常规大能源的路子和模式,必须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不能搞纯国有,应该国有、民营、股份化、市场化运作,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来,同时重点做好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工作。
树立发展新理念
国务院工交司副司长陈永杰提出,发展新能源,立法解决了大问题,但还不足以使新能源得到非常好的发展,还一定要有有力的政策支持,要建立良好的机制,一定要树立我们国家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新理念。要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发展新能源不仅在于
□本报记者高春颀
全国工商联集思广议业界提出通过政府推动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曾说,以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每年所消耗的能源来计算,中国要实现全面现代化,可能要三个地球的能源才够用。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新“三高”使中国正面临严峻的能源形势。
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高
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颁布后,在社会上并未引起广泛的关注,但在那些以新能源为主业的民营企业中受到了极大重视。
为推动发展新能源战略进程,引导民营企业进入新能源领域,探索促进能源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技术、机制问题,近日全国工商联举办了“新能源发展座谈会”。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给予了高度重视,并以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全国工商联今年的重点调研课题,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地深入调查,集思广议,形成意见上报给国务院等有关部门,为国家制定十一五计划积极建言献策。
黄孟复指出,我国的能源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发展新能源产业已迫在眉睫,中国风能、太阳能等资源丰富,新能源的建设大有希望,民营企业将是新能源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在技术上相对落后,新兴产业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体制性问题。但我们要自强,相信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广大民营企业一定能在十几年、几十年间创造出一条新路,为中国和世界的新能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这完全是可能的,希望有更多的民营企业投入到新能源的发展中来,把这个行业做大做强,改变我们国家过份依赖煤、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的状况。
全国工商联开展新能源发展调研,得到了民营企业的热烈响应和参与,河北新奥集团、北京华睿集团、皇明集团、无锡尚德、力诺集团、澳门贺田、保定天威等来自全国各地19家从事风能、太阳能、光伏电池、沼气等新能源开发的民营企业就当前在新能源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多方面的交流,会议还特别邀请全国人大环资委员会、国务院工交司、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发表对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看法。
抓紧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孙佑海主任,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起草者之一,他在解释这部法律时说,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法》除了解决能源问题,保护环境,解决农村边远地区的能源供应,推动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等重大意义外,可再生能源还将成为我们国家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孙佑海认为,《可再生能源法》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为兼顾不同情况,就需要国务院和各地方抓紧制定适宜法律实施的一系列配套文件。首先要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及各个省目标的规划;第二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第三颁布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技术标准和技术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和产品的国家标准;第四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办法,以及其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的政策规定等等。
同时,还需要解决有关水力发电的适用问题,大型的电力公司的绿色配额问题,太阳能利用系统与建筑结合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规范等问题。这些文件只有在《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时候同步制定出来,并且予以公布,才能达到效果。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作为国家能源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副局长吴贵辉认为,中国能源发展面临重大的战略选择,要保证中国能源的稳定可靠供应,只走一条路不行,必须采取多元的战略。第一是要依靠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转变生产方式、传输方式加快常规能源、化石能源的发展,我国未来三十四年内还要靠这个来保证基本的供应。第二是要靠节能,要把节能放在优先的地位,要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地区布局的调整,技术进步的推进解决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问题。第三从现在做起,必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把可再生能源作为战略能源、替代能源来发展,加快制定一系列法规、规划、政策配套措施。国家要把可再生能源当做一个产业和一些高新技术来看待,加大对其投入,不断扩大规模,效益就会日益显现出来。
发展可再生能源不能像走常规大能源的路子和模式,必须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不能搞纯国有,应该国有、民营、股份化、市场化运作,使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来,同时重点做好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工作。
树立发展新理念
国务院工交司副司长陈永杰提出,发展新能源,立法解决了大问题,但还不足以使新能源得到非常好的发展,还一定要有有力的政策支持,要建立良好的机制,一定要树立我们国家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新理念。要使人们普遍认识到发展新能源不仅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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