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给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带来的启示
2005-02-18 17:00:04 来源:中华网 华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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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2月16日,举世瞩目的《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实施细则”,《京都议定书》旨在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其生效标志人类在保护地球家园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京都议定书》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发展与环保、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思考,而从《京都议定书》生效过程中美国的拒绝签字和俄罗斯最后时刻的点头都表明,经济“诱因”的作用十分显著。而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来说,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短期压力小,长期压力大,走低耗能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是现实选择
《京都议定书》生效确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各国的现实任务。虽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合作司涂瑞和表示,中国将在履行《京都议定书》时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不承担定量减排二氧化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目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至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新一轮“减排”磋商、博弈将很快展开,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将面临较大压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李恒远认为,如果中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中国在参与《京都议定书》活动中遭受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唯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环保立法、执法无疑是具有“本体地位”的事宜,生效已1年多时间的《环境评估法》必须严格执行。
火电企业处于风头浪尖,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加强节能运动是必然选择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表示,中国大规模排放二氧化碳的大户―――电厂短期内还不会面临环保风暴一般的停建问题。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则让中国的电厂和正在投资建设的电力公司感到一些异样。
近日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文章说,中国计划新建562座电厂,占世界总数的近一半。新建电站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将是《京都议定书》减少排放目标量的5倍,中国将彻底埋葬《京都议定书》。文章指出掌握全球气候变化命运的仍只是那五六个拟建电厂的大国,其中中国是关键。
这一报道不无夸大之嫌,但由于中国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又没有减排义务,而电厂又是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加上最近外国舆论开始纷纷关注中国电荒背景下的电厂建设,这一切无疑把中国电力企业推向了环保风暴中的风头浪尖。从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30个违法开工建设项目,到2月3日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违建项目已全部停工,一场环保风暴已经在中国展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位人士表示,《京都议定书》要求减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长期看,电力企业多数都是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碳的大户,一旦数年后中国承担减排义务,电厂将面临巨大环保压力。所以未来几年电厂再遭遇几次环保风暴也不会是意外。
一方面是经济高速发展下的“电荒”对发电厂建设提出要求,一方面是《京都议定书》和环境恶化带来的环保压力,专家指出,解决这一矛盾的现实做法是降低火电厂的排放量,尽可能做到环保、安全;同时加强风能、太阳能、核能、潮汐能等新型能源的开发,从这方面讲,《京都议定书》无疑为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带来机遇。从长远来讲,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节能和发展低耗能工业,日本GDP总量是中国的4倍,而消耗的能源只是中国的一半,以此推算,中国在节能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和行业之间利益,灵活“减排”是学习范例
《京都议定书》在对主权国家进行利益协调方面,显示出极高的智慧,其可以作为中国进行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行业之间利益协调的学习范例。英国《卫报》评价《京都议定书》采取的三个灵活的“减排”方式(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交易)称,这些灵活方式是它最终获得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有“减排”任务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目标。比如,英国帮助波兰建设低能耗电厂,波兰在项目中削减的排放量则记在英国头上。这样,英国得以用更少资金减少更多排放,而波兰得到了资金和技术援助。至今,中国国内同一经济区域内的数个地方政府行为不是难以协调吗?《京都议定书》以经济“诱因”为驱动力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清洁发展机制”不仅提供数十亿元商机,还提供了亟需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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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一系列有关发展与环保、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的思考,而从《京都议定书》生效过程中美国的拒绝签字和俄罗斯最后时刻的点头都表明,经济“诱因”的作用十分显著。而对于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来说,其中不乏有益的启示。
短期压力小,长期压力大,走低耗能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是现实选择
《京都议定书》生效确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已是各国的现实任务。虽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京都议定书》尚未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分配“减排配额”,国家环保总局国际合作司涂瑞和表示,中国将在履行《京都议定书》时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不承担定量减排二氧化碳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发展中国家可以长期不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目前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1990至2001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京都议定书》生效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的新一轮“减排”磋商、博弈将很快展开,中国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将面临较大压力。
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李恒远认为,如果中国长期不承担温室气体控制义务,中国在参与《京都议定书》活动中遭受的压力将会越来越大,如处置不当有可能影响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在《京都议定书》生效的背景下,中国唯有更坚定地走低资源耗用、低污染排放的新型工业化发展的道路,并逐步转变投资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同时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环保立法、执法无疑是具有“本体地位”的事宜,生效已1年多时间的《环境评估法》必须严格执行。
火电企业处于风头浪尖,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加强节能运动是必然选择
国家环保总局官员表示,中国大规模排放二氧化碳的大户―――电厂短期内还不会面临环保风暴一般的停建问题。但《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则让中国的电厂和正在投资建设的电力公司感到一些异样。
近日美国《基督教科学箴言报》文章说,中国计划新建562座电厂,占世界总数的近一半。新建电站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将是《京都议定书》减少排放目标量的5倍,中国将彻底埋葬《京都议定书》。文章指出掌握全球气候变化命运的仍只是那五六个拟建电厂的大国,其中中国是关键。
这一报道不无夸大之嫌,但由于中国是二氧化碳排放大国,又没有减排义务,而电厂又是二氧化碳排放大户,加上最近外国舆论开始纷纷关注中国电荒背景下的电厂建设,这一切无疑把中国电力企业推向了环保风暴中的风头浪尖。从1月18日国家环保总局叫停30个违法开工建设项目,到2月3日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宣布违建项目已全部停工,一场环保风暴已经在中国展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一位人士表示,《京都议定书》要求减限排温室气体问题的实质,涉及能源消费总量和效率问题。长期看,电力企业多数都是火电厂,是排放二氧化碳的大户,一旦数年后中国承担减排义务,电厂将面临巨大环保压力。所以未来几年电厂再遭遇几次环保风暴也不会是意外。
一方面是经济高速发展下的“电荒”对发电厂建设提出要求,一方面是《京都议定书》和环境恶化带来的环保压力,专家指出,解决这一矛盾的现实做法是降低火电厂的排放量,尽可能做到环保、安全;同时加强风能、太阳能、核能、潮汐能等新型能源的开发,从这方面讲,《京都议定书》无疑为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带来机遇。从长远来讲,解决这一矛盾的根本办法就是节能和发展低耗能工业,日本GDP总量是中国的4倍,而消耗的能源只是中国的一半,以此推算,中国在节能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协调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和行业之间利益,灵活“减排”是学习范例
《京都议定书》在对主权国家进行利益协调方面,显示出极高的智慧,其可以作为中国进行中央与地方、地方之间、行业之间利益协调的学习范例。英国《卫报》评价《京都议定书》采取的三个灵活的“减排”方式(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排放额交易)称,这些灵活方式是它最终获得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支持的重要原因。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例,它允许有“减排”任务的工业化国家通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目标。比如,英国帮助波兰建设低能耗电厂,波兰在项目中削减的排放量则记在英国头上。这样,英国得以用更少资金减少更多排放,而波兰得到了资金和技术援助。至今,中国国内同一经济区域内的数个地方政府行为不是难以协调吗?《京都议定书》以经济“诱因”为驱动力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
“清洁发展机制”不仅提供数十亿元商机,还提供了亟需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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