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博弈千亿企业年金 权限归属姓商姓社?
2005-02-05 11:29:2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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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本报记者 孟 芗 北京报道
1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对本报记者透露,《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配套的专家评审办法等文件将于春节后正式发布。
看起来企业年金即将进入规范化运作的实质性阶段,然而有业内人士却向记者直言,“从最新情况看,2005年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仍然难以乐观。”
尽管早在2004年5月,劳社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简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即“23号令” 已经实施,但企业年金一直没有实质启动。
金融机构对此的解释如出一辙,一则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运营机构的资格尚无法界定;另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就是,财政部一直没有给出专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消息人士透露,2004年底的某一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有过一次非正式的接触,讨论的核心正是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问题。
然而,是次业界期冀良久的会面,结果却未及预期。>>我要发表评论
税收政策――争论的焦点
消息人士透露,上述两大部委之间的会面几乎完全超出人们意料,没有使“历史车轮滚滚向前”。
他说:“财政部从去年5月份已经开始关注这件事了,这次是来兴师问罪的。”
根据劳社部20号令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而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 61号)文件上载明,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 费用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劳动保障部规定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12,即大于8%,财政部的规定只有4%,两个规定差了一倍多,企业到底听谁的?这一困惑企业多时的问题,这次成了矛盾的核心。
对此陈良表示,之所以订立8%的比例是为了给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效益好的企业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给职工多上一些,只把其中的4%计入成本。”
而知情人士称,这只是表面现象,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只是说明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明确到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位熟谙社会保险的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早在2000年,国务院曾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但这是针对辽宁等试点地区的特殊政策,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那么,企业年金究竟是否参照执行呢?国资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经常有企业来问我们这个问题,可我们也弄不太明白。”
该社保专家称,真正能够撬动企业年金巨大市场重心的,是众多企业最终对建立企业年金的认可度,只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规模才能不断扩大,各家觊觎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也才有米下锅。因此,如何通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来实现年金市场的蓬勃发展,是现行政策更值得多花心思去关注的。
关于税惠政策,陈良表示,正在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还需要进一步沟通。
权限归属――姓商姓社?
“追根溯源,企业的困惑来自企业年金管理权限的归属一直不明确,企业年金的历史不长,但道路却不平坦。”上述社保专家说。
据他介绍,20世纪80年代末,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刚刚被引入中国时,就因为姓“商”还是姓“社”(即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还是社会保险范畴)的问题纷争迭起。
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定性为商业保险范畴,而劳社部则坚持将其归入社会保险范畴。
直到199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引入了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根支柱”的概念。并表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明明白白地给补充养老保险定了性,姓“社”。于是,在随后到来的1991年间,补充保险在地方社保的积极推动下,如雨后春笋般萌芽、成长。可以肯定地说,地方社保为日后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增长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但是好景不长,很快“矛盾”再次激化。<
1月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对本报记者透露,《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下称《认定办法》)以及配套的专家评审办法等文件将于春节后正式发布。
看起来企业年金即将进入规范化运作的实质性阶段,然而有业内人士却向记者直言,“从最新情况看,2005年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情况仍然难以乐观。”
尽管早在2004年5月,劳社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简称“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即“23号令” 已经实施,但企业年金一直没有实质启动。
金融机构对此的解释如出一辙,一则由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迟迟未能出台,运营机构的资格尚无法界定;另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就是,财政部一直没有给出专门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消息人士透露,2004年底的某一天,财政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有过一次非正式的接触,讨论的核心正是企业年金的财税政策问题。
然而,是次业界期冀良久的会面,结果却未及预期。>>我要发表评论
税收政策――争论的焦点
消息人士透露,上述两大部委之间的会面几乎完全超出人们意料,没有使“历史车轮滚滚向前”。
他说:“财政部从去年5月份已经开始关注这件事了,这次是来兴师问罪的。”
根据劳社部20号令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而已于2003年4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3 61号)文件上载明,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 费用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劳动保障部规定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12,即大于8%,财政部的规定只有4%,两个规定差了一倍多,企业到底听谁的?这一困惑企业多时的问题,这次成了矛盾的核心。
对此陈良表示,之所以订立8%的比例是为了给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效益好的企业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给职工多上一些,只把其中的4%计入成本。”
而知情人士称,这只是表面现象,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目前的财税政策中只是说明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明确到对“企业年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位熟谙社会保险的专家告诉记者,虽然早在2000年,国务院曾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提出: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但这是针对辽宁等试点地区的特殊政策,并不具有普遍意义。
那么,企业年金究竟是否参照执行呢?国资委的一位工作人员说,“经常有企业来问我们这个问题,可我们也弄不太明白。”
该社保专家称,真正能够撬动企业年金巨大市场重心的,是众多企业最终对建立企业年金的认可度,只有他们的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规模才能不断扩大,各家觊觎企业年金的金融机构也才有米下锅。因此,如何通过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来实现年金市场的蓬勃发展,是现行政策更值得多花心思去关注的。
关于税惠政策,陈良表示,正在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还需要进一步沟通。
权限归属――姓商姓社?
“追根溯源,企业的困惑来自企业年金管理权限的归属一直不明确,企业年金的历史不长,但道路却不平坦。”上述社保专家说。
据他介绍,20世纪80年代末,补充养老保险的概念刚刚被引入中国时,就因为姓“商”还是姓“社”(即属于商业保险范畴还是社会保险范畴)的问题纷争迭起。
当时的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认为补充养老保险应该定性为商业保险范畴,而劳社部则坚持将其归入社会保险范畴。
直到199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一次引入了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根支柱”的概念。并表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养老保险基金。
这是国务院第一次明明白白地给补充养老保险定了性,姓“社”。于是,在随后到来的1991年间,补充保险在地方社保的积极推动下,如雨后春笋般萌芽、成长。可以肯定地说,地方社保为日后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增长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但是好景不长,很快“矛盾”再次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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