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家合资电站潇湘电站产权之争真相(组图)
2004-10-29 14:36:21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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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潇湘电站已由港方控制。本报记者罗昌平摄
潇湘电站资金构成。本报记者罗昌平摄
据水利部出具的检测报告,潇湘电站西河土坝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报记者罗昌平摄
湖南永州市,以“产异蛇”名闻古今,下辖两区九县,市政府所在的冷水滩区,湘江穿城而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原冷水滩市政府选址城区湘江段实施水利开发。1993年1月,香港集盛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盛公司)与宋家洲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宋家洲公司)签下合同,共建潇湘电站,此为湖南省首家、也是当时投资最大的合资电站。
这个以建设规模论应在3年内完工的电站,耗时9年之久才开始发电。而合作双方的关键人物此前已反目成仇,互相攻击对方侵占资产。
2001年底,国资方原负责人胡会元被解职,随后层层上访,湖南省委主要领导对其举报材料多次批示。与此同时,与港方立场接近的冷水滩区有关部门,一度对胡会元进行经济问题调查,因故无果而终。
2002年,有中央媒体披露此案,并配发评论,暗指地方政府偏袒港方,追求政绩盲目招商,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今年10月上旬,有更高层领导对胡会元呈报材料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案。批文转至湖南省委,冷水滩区、永州市两级党政领导即赴省城长沙汇报。
潇湘电站产权之争真相何在,是“地方投资环境恶劣”还是“港商抽逃资本”?记者调查发现的部分事实超乎想象―――被解职后频频上告的原国资方负责人胡会元,曾涉嫌将电站变为私有;而港方董事长陈勋,疑有政府背景,其资金至少部分来自于广东省国有企业,如果被举报的挪用资金情节查实,亦属国资之蠹。
拦江筑坝“都要发”
2.28亿元的投资总预算,也是一个“拍脑袋”的数字,胡会元回忆,双方签订合同时“连投资概算都没出来”。
1993年,潇湘电站合营公司成立之初,股权分割十分明朗。
当年1月16日,双方签约成立合营公司。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宋家洲公司以土地、水资源等入股,折款2000万元;港方公司现金入股6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25%和75%.潇湘电站的开发计划构思独特―――在湘江中间的宋家洲进行房地产和旅游开发,其东侧河道建溢流坝、发电厂,西侧筑土坝、建船闸。
一度有6家境外投资机构对此项目产生兴趣,而集盛公司在率先交付40万元押金后胜出。
电站设计装机容量为5.2万千瓦(4×1.3万千瓦),年发电量2.15亿千瓦时,预计发电一项可创造7000万元的年收益。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资双方再次形成“补充协议”,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为28%和72%.从当时的注册资本看,这一条,相当于港方让给政府方3%股权。
双方还约定,水电站、桥坝和船闸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量和物价预算总投资额约2.28亿元,全部由港方承担。
事后证明,这一约定埋下矛盾的伏笔,从公司法角度看,2.28亿元超出合营公司股本部分,应属于借债,靠电站日后发电利润偿还,所谓“港方承担”应指由港方负责筹集。但在国资方原负责人胡会元的举报材料中,差额资金被视为拖欠的股本金,由此称港方应支付延迟利息14.8亿元。
矛盾的另一个症结在于,2.28亿元的投资总预算,也是一个“拍脑袋”的数字,胡会元回忆,双方签订合同时“连投资概算都没出来”。
《经济参考报》2002年的报道称,“2.28亿元的数字据说是港商提出来的,意为‘两家都要发’。”
而国家水利部于今年4月28日针对潇湘电站形成的一份调查报告称,“工程初设概算编制粗糙,受人为降低有关单价、费用指标和漏项等因素影响,概算调整幅度很大”。
二期工程谋贷款
合营公司现任第一副总经理陈建国认为,当时设立二期工程的目的正是为了贷款解困,电站一、二期工程实际所涉建设、施工项目并无任何区别。
1994年4月,潇湘电站工程在动工8个月后,首次陷入无米下锅的境地。
在此前后,承诺筹资的港方分批拨入资金,具体金额目前尚无证据,但双方均可接受的数字是1.2亿元左右。这个数字与2.28亿元自然相去甚远,但港方认为,资金到位本应视工程进度而定。
1995年9月16日,潇湘电站二期工程浮出水面。
“二期工程合同书”约定,合营公司对电站第二期投资2.4亿元<
湖南永州市,以“产异蛇”名闻古今,下辖两区九县,市政府所在的冷水滩区,湘江穿城而过。
上个世纪90年代初,原冷水滩市政府选址城区湘江段实施水利开发。1993年1月,香港集盛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盛公司)与宋家洲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宋家洲公司)签下合同,共建潇湘电站,此为湖南省首家、也是当时投资最大的合资电站。
这个以建设规模论应在3年内完工的电站,耗时9年之久才开始发电。而合作双方的关键人物此前已反目成仇,互相攻击对方侵占资产。
2001年底,国资方原负责人胡会元被解职,随后层层上访,湖南省委主要领导对其举报材料多次批示。与此同时,与港方立场接近的冷水滩区有关部门,一度对胡会元进行经济问题调查,因故无果而终。
2002年,有中央媒体披露此案,并配发评论,暗指地方政府偏袒港方,追求政绩盲目招商,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今年10月上旬,有更高层领导对胡会元呈报材料作出批示,要求彻查此案。批文转至湖南省委,冷水滩区、永州市两级党政领导即赴省城长沙汇报。
潇湘电站产权之争真相何在,是“地方投资环境恶劣”还是“港商抽逃资本”?记者调查发现的部分事实超乎想象―――被解职后频频上告的原国资方负责人胡会元,曾涉嫌将电站变为私有;而港方董事长陈勋,疑有政府背景,其资金至少部分来自于广东省国有企业,如果被举报的挪用资金情节查实,亦属国资之蠹。
拦江筑坝“都要发”
2.28亿元的投资总预算,也是一个“拍脑袋”的数字,胡会元回忆,双方签订合同时“连投资概算都没出来”。
1993年,潇湘电站合营公司成立之初,股权分割十分明朗。
当年1月16日,双方签约成立合营公司。合同约定,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宋家洲公司以土地、水资源等入股,折款2000万元;港方公司现金入股6000万元,双方出资比例分别为25%和75%.潇湘电站的开发计划构思独特―――在湘江中间的宋家洲进行房地产和旅游开发,其东侧河道建溢流坝、发电厂,西侧筑土坝、建船闸。
一度有6家境外投资机构对此项目产生兴趣,而集盛公司在率先交付40万元押金后胜出。
电站设计装机容量为5.2万千瓦(4×1.3万千瓦),年发电量2.15亿千瓦时,预计发电一项可创造7000万元的年收益。
正式合同签订后,合资双方再次形成“补充协议”,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为28%和72%.从当时的注册资本看,这一条,相当于港方让给政府方3%股权。
双方还约定,水电站、桥坝和船闸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量和物价预算总投资额约2.28亿元,全部由港方承担。
事后证明,这一约定埋下矛盾的伏笔,从公司法角度看,2.28亿元超出合营公司股本部分,应属于借债,靠电站日后发电利润偿还,所谓“港方承担”应指由港方负责筹集。但在国资方原负责人胡会元的举报材料中,差额资金被视为拖欠的股本金,由此称港方应支付延迟利息14.8亿元。
矛盾的另一个症结在于,2.28亿元的投资总预算,也是一个“拍脑袋”的数字,胡会元回忆,双方签订合同时“连投资概算都没出来”。
《经济参考报》2002年的报道称,“2.28亿元的数字据说是港商提出来的,意为‘两家都要发’。”
而国家水利部于今年4月28日针对潇湘电站形成的一份调查报告称,“工程初设概算编制粗糙,受人为降低有关单价、费用指标和漏项等因素影响,概算调整幅度很大”。
二期工程谋贷款
合营公司现任第一副总经理陈建国认为,当时设立二期工程的目的正是为了贷款解困,电站一、二期工程实际所涉建设、施工项目并无任何区别。
1994年4月,潇湘电站工程在动工8个月后,首次陷入无米下锅的境地。
在此前后,承诺筹资的港方分批拨入资金,具体金额目前尚无证据,但双方均可接受的数字是1.2亿元左右。这个数字与2.28亿元自然相去甚远,但港方认为,资金到位本应视工程进度而定。
1995年9月16日,潇湘电站二期工程浮出水面。
“二期工程合同书”约定,合营公司对电站第二期投资2.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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