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办电力企业免两年企业所得税
2004-06-15 08:52:42 来源: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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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18讯: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孙进)昨日记者从四川省地税局获悉,我省出台了新的税收扶持措施,适用于全省范围。按照新措施,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可免2年,再减半征收3年。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从即日起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2年,再减半征收3年;对民族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对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从即日起到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免2年,再减半征收3年;对民族地区的企业,经省政府批准,定期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新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对实行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从即日起至2005年12月1日止,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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